“三定”规定是如何演变的?

晶源阅览趣事 2025-02-09 11:02:49
#律师来帮忙# “三定”规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是机构编制工作中常用的术语,涉及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作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机构改革制度,“三定”规定是落实机构改革方案的具体方式和中心环节,也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它在明确职能定位、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9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明确了“三定”规定的性质、地位和功能。目前,已有研究对政府部门“三定”规定的运行进行了实证性分析,并探讨了其历史演变、存在问题、法律属性及发展方向。 1949年以前,中共‬已通过“组织规程”对行政组织进行规范,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多有运用。新中国成立之际,《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政务院及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从立法权和立法形式两方面对中央行政机关的组织立法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组织条例的制定与批准权限。遗憾的是,这一配置模式并未完全贯彻,政务院各部门试行组织条例多由政务院主导制定。1949年至1954年“共同纲领”时期,中央行政机关的组织立法主要由组织法、组织通则和组织条例构成,其中《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政务院及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扮演了核心角色,同时颁布了一系列组织条例以规范各部门组织。 “五四宪法”时期,中央行政机关的组织立法体系主要由组织法、组织简则和组织条例构成。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五四宪法”对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立法职权及中央行政组织结构进行了新设计,并专节规定了国务院组织内容。据此,全国人大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列举了国务院组成部门,但未具体明确直属机构和办公机构,也未规定各部门职责及人员分配。实践中,国务院仅制定了《国家计划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1955年),其他部门由组织简则规范。此时期,组织法规名称不统一,划分标准缺乏。1956年后,国务院行政组织立法活动减少,至“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时期,因法制破坏而中断。 在1982年宪法的框架下,全国人大颁布了新的《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该法相较于1954年版本,该法采取了更为简洁的立法策略。考虑到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确定性,新法未再具体列举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的名称,也未对各部门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作细化规定。这一立法调整既适应了改革开放初期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求,为国务院各部门提供了灵活的法律空间,但同时也导致了机构臃肿、职责不清、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日益凸显。1982年,国家尝试通过机构改革大规模裁撤和缩减机构与人员,但“定编不定员”的做法未能根本解决问题。在此背景下,“三定”制度在数年后应运而生。 1987年,《政治体制改革总体设想》及党的十三大报告首次提出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编制”的“三定”要求。中央机构改革领导小组随后在报告中明确了“三定”内容。1988年政府机构改革中,国务院以“三定”方案为主要措施,率先在重点部门实施,其他部委也相继酝酿方案,为改革创造条件。至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各部门“三定”方案全部审定完毕,各部门按方案正常运转。1997年党的十五大后,国务院出台《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标志着相关工作走向法治化、规范化。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三定”方案更名为“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其制度逐渐成熟。 直至2018年,“三定”规定一直采用“机构名+职能配置/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格式,内容涵盖职责调整、内设机构名称及职责、人员编制配备等,并明确了解释权属。其出台程序自2008年政府机构改革后基本稳定,包括起草、征求意见、审核、批准和公布五环节,由国务院各部门起草,经中央编办审核,最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1988年至2018年间,以“三定”规定为核心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群逐渐形成,保障了其稳定性和规范性。同时,中央编办还制定了执行评估制度,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确保“三定”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2018年,为落实“党管机构编制”原则,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强化了党对机构编制和机构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并对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体制进行了调整优化。“三定”规定工作也随之出现新变化。一方面‬,中央编委和中央编办的组织隶属关系发生改变,中央编委成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编办归口中央组织部管理;另一方面‬,“三定”规定的公布主体、发布对象发生变化,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发布对象范围扩大。2019年和2020年,中共中央先后印发《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为新时代“三定”规定工作提供了规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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