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院|袭警罪

浩公律所 2024-04-13 17:40:06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

一、事件经过

在常德开往深圳的K6595次列车上,一名女子越席乘车且拒绝出示车票和身份证件,面对工作人员的多次劝阻,该女子拒绝补票也不愿回到对应车厢,还多次辱骂工作人员,态度十分蛮横,乘警强制带离过程中,该女子突然袭击,抓挠乘警的脸部和手,随后乘警对其采取约束措施,目前,该名女子因袭警被铁路警方刑事拘留。

二、法律解读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袭警罪,可以认为是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的特殊罪名,构成该罪,要求行为人有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的客观行为,且主观上存在暴力袭击警察的故意。若乘客在列车上仅是不配合乘警工作或仅是以口头威胁的方式抗拒配合工作,该乘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若乘客已经采取暴力行为抗拒或者主动以暴力袭击,且主观上知道抗拒、袭击的对象是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此时不论其出于怎样的动机,该乘客已经涉嫌构成袭警罪。本新闻中的女子,起初拒绝补票且不愿意回到对应车厢的行为或许只会被认定为一种违反铁路运输管理秩序的行为,在强制将其带离的过程中,女子的袭击抓挠乘警脸部和手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袭警罪。

三、罪名解析

(一)概念

袭警罪是指袭击警察的罪名,一般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不以独立罪名模式存在,袭击警察行为多以“妨害公务罪”论。202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1]正式明确袭警罪,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秩序。

2、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袭警罪可以说是妨害公务罪的特殊罪名。与妨害公务罪相比,袭警罪的行为对象和手段行为具有特殊性,行为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手段行为具有特殊性是指妨害公务的手段必须具有暴力性质,并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从严处罚。对于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并非一律认定为袭警罪,若以威胁的方法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威胁一般是指以告知对他人人身、财产等进行侵害或不利后果为手段,让人心理产生恐惧或者畏惧感。对于以威胁手段而非暴力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故意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暴力、威胁之外的其他方法,主要表现为对于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中应该予以配合的而不予配合,如拒绝提供应提供的证据、查阅的资料等情形。

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袭击辅警的行为。依情况而定:如果人民警察在场,辅警是配合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对辅警进行袭击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如果警察不在场,因辅警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也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对辅警袭击造成伤害结果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执法现场,既对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又对辅警袭击的,可以按照吸收犯原理,作为一罪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种多样。比如:事关行为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他人;与该工作人员有私怨,乘机发泄,进行报复;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犯罪。

(三)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款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

1.使用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驾驶机动车袭警的;

2.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的;

3.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

4.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5.纠集多人袭警或者袭击民警二人以上的;

6.曾因袭警受过处罚,再次袭警的;

7.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驾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或者挤别、碰撞正在执行职务的警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暴力袭警,致使民警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抢劫、抢夺民警枪支,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定罪。

民警在非工作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执行职务。

在民警非执行职务期间,因其职务行为对其实施暴力袭击、拦截、恐吓等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等定罪,并根据袭警的具体情节酌情从重处罚。

四、案例分享

案例一

靳某某袭警罪

2023年4月11日,K886次旅客列车运行至临河至包头区间,被告人靳某某酒后在11车厢无故霸占他人铺位,乘警李某接到报警后前往现场依法进行处理,被告人靳某某不听劝导,严重扰乱车厢秩序,并辱骂威胁乘警,乘警李某多次劝说未果,在依法将其带离途中,被告人靳某某辱骂威胁并用拳头殴打李某头部、面部和颈部多次,致使乘警李某受伤,警帽被击打掉落。后经内蒙古包钢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诊断,乘警李某头面部外伤:面部软组织挫伤;脑震荡;颈部软组织挫伤。经呼和浩特铁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靳某某于2023年4月11日在K886次旅客列车到达包头站时,被呼和浩特铁路***包头公安处抓获归案,被告人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在乘坐的旅客列车上酒后滋事,经依法执行职务的乘警(人民警察)劝阻无效后并在带离过程中,不仅言语辱骂而且用拳头殴打该乘警头、面、颈部致其轻微伤,被告人靳某某的行为属于暴力袭警范畴,已构成袭警罪。判决被告人靳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案例二

黄某某袭警罪

2021年5月4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用脚踹Z282次列车14号车厢与15号车厢连接处的端门,致使车门损坏。在列车乘警郭某向被告人黄某某调查询问上述事实过程中,其拒不配合乘警工作。9时38分,被告人黄某某在列车内喧哗,乘警郭某制止被告人黄某某时,其抱住郭某腰部,用脚将郭某绊倒在座椅上,并用左前臂压迫郭某喉部。在列车工作人员配合下乘警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在被控制下仍然辱骂、威胁乘警郭某。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应予惩处。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0 阅读: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