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制度是怎么来的?它有哪些问题?为何不取消?原因何在?

凡尔赛百态 2025-03-04 02:58:28

成立子公司、外包与劳务派遣,一套策略下来,一只奶牛猫便应运而生。

劳务派遣制度本身并无不妥,它原本是保障短期用工的机制,然而东大却只看重其节约成本的优势,将其转变为长期用工模式。

东方独特的管理智慧,令人叹为观止。

劳务派遣模式源自国外,其初衷在于满足部分企业灵活用工的需求。

在国外,由于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员工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因此这种模式并未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反而让企业能够灵活选择劳动力和用工时间,实现了双赢。

但在我国特色的发展道路上,情况有所不同。

在过去三十年间,国有企业面临人手短缺和编制紧张的问题,因此不得不与农民签订雇佣合同来招募工人。

这种雇佣模式如今已演变为普遍的合同工形式。

当你加入一家公司并与之签订合同时,你的工作性质实际上与当年在国企打工的农民并无二致。

这种做法在当时受到了严厉的批评,因为它被认为是资本主义剥削的典型表现。

为了补偿那些遭受资本主义剥削的农民工,一些人甚至获得了正式编制。

时至今日,仍有不少缺乏思考能力的人士对这段历史持有批判态度。

殊不知1978前的下水道,已经是现在的天花板了。

劳务派遣制度问题,其根源在于劳动法的缺失。

如果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也必须购买社保,且员工离职时需给予赔偿,情况不就改善了吗?

许多劳务派遣公司不过是空壳,它们既不惧仲裁也不怕诉讼,大不了关闭公司,换个法人代表和名称后又可重新开业。

公司采用劳务派遣,其目的在于削减成本。

相较于正式员工,企业支付的薪酬更少,却多了一道管理环节。

以一名正式员工为例,公司每年需承担15万元的人力成本,月薪约1万元,实际到手约8000元。

而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仅需支付12万元给劳务公司。

劳务公司的用人成本为10万元,员工月薪约为6000多元,扣除五险一金后,到手收入仅为5000元。

在正常公司中,直属领导若要解雇员工,需考虑人事、财务及同部门同事的意见,尤其是国央企,辞退员工后还需走审批流程。

劳务派遣则简化了这一过程,领导中午认为员工不合格,下午便可让其离职,几周内即有新人填补空缺。

劳务派遣制度对公司有利,节省了成本。

对领导而言,权力得到增强。

对大领导更是如此,他们可以通过开设小公司来增加收入。

唯一受损的是那些本有机会成为正式员工的劳动者,他们被挤压至只能寻求劳务派遣的机会。

部分单位利用漏洞,将工资分割成数部分,其中基本工资设定极低。

这样做既能减少五险一金的缴纳,便于操纵员工,又能降低加班费支出。

侵犯员工权益时,上级往往置之不理。

多年来,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大约维持在2000左右,但试图触碰这一底线则绝无可能。

社保最低缴费基数逐年上升,江苏地区已接近5000元,即便月薪仅有3000元,也必须按照5000元的标准缴纳社保。

至于劳务派遣制度,则是让劳动者放弃社保权益,由公司、劳务中介及劳动者三方瓜分数千元的利益。

此举为公司节省了成本和管理费用。

合同工需承担五险一金以及辞退、工伤、生育、调动等多种成本,而派遣工则随时可以被解雇或雇佣。

中介机构从中抽取佣金。劳动者仅获得微薄的工资增长。

在这一过程中,唯一受到损害的是劳动者自身。

如果未来社保成为空谈,那么这将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剥削制度。

对于大多数劳动者来说,他们只能被动接受被谁剥削的事实。

既然需要招聘人员,那就意味着有劳动力需求。

尽管存在需求,但该岗位却是必要却不关键的,因此不愿意投入过多资源。

通过派遣方式,可以规避法律责任,如五险一金、工资以及福利等,均可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在统计公司平均工资和福利待遇时,派遣员工并不计入其中。

这并非私企独有现象,实际上家长也带头这么做,而且做得相当出色。

不同的是,家长进行劳务派遣与私企有所不同,派遣的员工是真正在工作的,而正式工却不一定在工作。

由于私企追求盈利,从逻辑上讲不大可能养太多闲人。

这个制度在内地被误用了。

它原本是为了解决为海外提供劳动者身份问题而设的,但在内地却被用来规避用工风险和输送利益。

在正常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企业通过剥削劳动者的劳动剩余价值来获取利润。

员工则根据企业按照市场价格设定的工资水平获得报酬。

现在这种扭曲的劳务派遣方式却让一个公司介入其中,用工单位将本应按市场价支付的工资交给该公司,而公司却在扣除一部分后将剩余部分支付给劳动者。

这样的公司可能是由用工单位或某个领导设立的。

前者是对劳动者劳动价值的剥削,后者则是对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的剥夺,两者本质上有所不同。

以美国福耀为例,其就因为使用这种劳务派遣方式而被指控剥削劳工。

劳务派遣的本质就是剥削人的血汗钱,人不应该成为市场上的商品。

发展生产力的手段之一是劳动,但最终目的是为了人才的发展。

这种制度的做法恰恰相反,从上述角度看,这是一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用工制度。

各位对此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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