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代理的一件民间借贷案件,2024年4月立案,2024年8月调解成功,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被告应在2004年12月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原告同意免去利息。
到2025年1月5日,被告仅偿还了5千元,随后即失去联系,原告被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情是这样的,张三在李四为实控人的曙光公司兼职财务,李四先后以公司进货需要资金、收到支票贴现等,从张三处借了30余万元,承诺5%的年利率。但到期后均未归还。曙光公司的股东实际上是李四的配偶王五和另一个股东周三,二人分别认缴了50万元,但均未实缴出资。调解书中承担义务的是李四和曙光公司两方。
目前执行案件已经立案,但曙光公司名下和李四名下并不可执行财产,法院不久应当作出终本裁定。那么下一步,追加二个股东,要求他们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是必经的程序。问题来了,两个股东户籍地都在江苏射阳,在上海没有居住证,下一步的起诉,是在上海,还是需要去江苏?
在前案起诉时,原告所在地上海有管辖权,如果在执行终本后,提出追加股东,如果法院不予追加,那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根据规定,原始法院是有管辖权的。这样处理的优点在于审理法院在上海,比较方便,但花费时间很长,尤其在执行行政异议阶段。
如果考虑按照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起诉,那么管辖应当在哪里呢?该案由属于侵权纠纷,被告所在地和侵权行为地有管辖权,本案两个被告都在江苏,该处法院有管辖权,而公司所在地,与原审法院不是一个区,且侵权行为地是否能认定为公司所在地,各地法院存在不同的观点,原告也非常不希望到江苏打接下来的官司。接下来,该怎么选择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