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肇庆#
1.1.案例一: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1204刑初3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861108.16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属实,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归案后,主动向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缴纳了肇庆市威铭电器有限公司未缴的税款及滞纳金总数人民币1261752.16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09353.64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为更利于对被告人的教育改造、回归社会,对其可以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陆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1204刑初266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肇庆A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陆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520027.52元);被告人陆俊杰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单位肇庆A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陆某某均认罪认罚,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补缴税款弥补国家损失,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对被告人陆某某诚恳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且有利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可对被告人陆某某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肇庆A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陆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万元。
3.1.案例三: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1204刑初196号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肇庆市高要区A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法,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592859.32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肇庆市高要区A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与被告单位肇庆市高要区A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主动退出其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现由公安机关暂存于高要区国库支付中心的被告人杜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0475.69元,依法应予没收,由暂存机关依法上缴国库。鉴于被告人杜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退出其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本院予以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肇庆市高要区A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杜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4.1.案例四: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粤1204刑初197号
4.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752958.26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袁某某案发后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确有悔罪表现,为更利于对被告人的教育改造、回归社会,对被告人袁某某可以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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