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安徽男子在修脚店内给56岁女子按摩,趁其不备进行猥亵被拘留

灭蝇斗虎 2023-02-17 18:52:08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北京,石景山区。一名50岁安徽男子在某修脚店工作,在为一名56岁女子按摩时,趁机对其进行猥亵。因为行为违法,该男子受到行政拘留处罚。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案件无关

男子孟某某,今年50岁,老家在安徽阜阳颍泉区某村,在石景山区一家连锁修脚店工作。在网上看了一下,这家修脚店在北京地区还是蛮多的。据曾在西城区一家连锁店消费过的网友反映,这家连锁店是仿日式装修,既可以修脚,也可以按摩,还有采耳服务,人均消费大概在49元。据此可知,这是适合大众消费的场所。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4日上午10点左右,56岁的女子苑某某到店里消费,孟某某被安排接待苑某某,由他为苑某某提供按摩服务。开始时,一切都很正常,都是按照常规流程进行操作,可是不知怎么的,在按摩过程中,孟某某竟然趁机对苑某某进行猥亵。苑某某感觉不对劲,随即报警,孟某某被抓。

处罚情况

到案后,孟某某交代了违法事实,承认自己当时因一时冲动,没能控制住自己的行为,所以作出了上述不轨之事。

由于其行为构成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公安机关对孟某某作出行政拘留9日的行政处罚,随后孟某某被送至北京市第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延伸阅读

苑某某是到修脚店来消费,被修脚店的店员猥亵,那么修脚店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案是肯定的。苑某某与修脚店之间是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修脚店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按摩服务,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顾客在享受服务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孟某某是修脚店的员工,他为了寻求刺激,满足自己的一己欲望,在按摩过程中对顾客苑某某进行猥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修脚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孟某某与修脚店之间是劳务法律关系,其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修脚店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因为孟某某是故意为之,根据上述规定,修脚店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孟某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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