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女子“下海”接客,每单200元,1个多月收入将近2万元

灭蝇斗虎 2023-02-28 08:56:11

卿本佳人,奈何为娼?

江浙一带,经济发达,吸引了人多外来人口,他们在此工作,寻找就业机会,但同时也吸引了一些别有用心之人,他们在此从事见不得人的勾当。

不少人可能不知道浙江东阳,但很少有人不知道浙江横店,中国最大的影视城就在东阳市的横店境内,很多大家爱看的电视剧就是在此拍摄的。

基本案情

本案就发生在靠近横店镇的南市街道某小区。外地女子曾某琴也到东阳来寻找机会,看到网络上的招聘小广告,她前往应聘,跟男子刘某某等人达成协议:刘某某为其提供住处,并负责招揽顾客,交易价格也由刘某某等人确定,曾某琴每单提成200元。而且,曾某琴不需要与顾客发生关系,只是用口为顾客服务即可!

从2023年1月中旬开始,曾某琴开始在南市街道某公寓302房间内从事接客服务。先后有郭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康某某等男性通过小卡片、网络跟刘某某等人联系,然后被带至曾某琴所在的房间内,通过扫码微信收款码支付499元至599元不等的费用后,由曾某琴为他们提供服务。

夜幕下的小区本来很宁静,但自从曾某琴在此从事非法活动后,每天有形形色色各样男子来来往往,而且大多神色紧张,行迹可疑,引起了住户们的怀疑。

当地派出所得到线索后,经过摸排,确认此处存在非法活动,经过布置,将曾某琴等人查获。

经查,到2月下旬被查,短短一个多个月内,曾某琴获利共计19706元。

性质认定

曾某琴虽然收费提供服务,但并不与客人发生关系,这种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呢?

有人认为这不属于嫖娼,但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公安部在2001年2月18日《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对照上述规定,本案中曾某琴的行为显然属于卖淫行为,接受她服务的男性则构成嫖娼。

不仅如此,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处理情况

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双方都要受到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曾某琴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郭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康某某等4人被公安机关分别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卖淫嫖娼行为败坏了社会风气,违背社会主流价值观,还容易带来性病、艾滋病的传播。据新闻报道,通过卖淫嫖娼行为感染性病、艾滋病的人数占有很大比重。另外,卖淫嫖娼行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稳定因素,对于有家庭的人来说,一旦被查,不仅自己失去自由,还让家人蒙羞,而且还会造成婚姻关系的破裂。因此,其危害不可谓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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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蝇斗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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