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精智律师
在金钱债权的裁判文书执行中,债权人作为执行申请人查封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不能直接取得被查封的财产的所有权。齐精智律师提示债权人只有通过执行程序中的拍卖流派或者合意以物抵债取得被查封财产的所有权。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双方合意抵债且不损害第三方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二、无法拍卖变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进行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九十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三、经过拍卖程序,流拍后的财产进行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 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四、执行和解协议中的以物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因第4种情形中,双方一般会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以物抵债的方式方法,相对争议较小,本文主要探讨的以物抵债是⼈⺠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和程序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以裁定的形式直接作价抵偿债务的情形。
五、申请执行人参与竞拍竞得拍卖标的
基于提高执行效率,便捷执行的理念,申请执行人参与竞买时亦无必要由其向人民法院交付拍卖款后再由人民法院再向其支付应受偿债权数额,允许其债权数额冲抵拍卖款数额,亦能实现债权受偿、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但如拍卖财产上有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该先权益会因拍卖而消灭,为妥善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程序中经形式审查,对拍卖财产上可能存在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应通过合理的方式保障其他在先权利人权益的实现,方可允许申请执行人以其债权冲抵拍卖款。
综上,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取得被执行财产的所有权。
齐精智,财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