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精智律师
2022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正式实施后,齐精智律师提示无论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为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出质登记。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无论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为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出质登记。
关于无法定机构登记导致合伙企业份额出质未登记的效力问题。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形成的权利不是单纯的自然人所有权,而是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权,亦可称为“股权”。故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质押是股权质押,可以参照适用原《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的规定(现参照《民法典》第443条第1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对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设定质权,双方除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质押合同外,还需要在相关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过去在实践中,因法律尚未对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的登记机关作出规定,各地区针对办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的要求和机关不尽相同,还有不少省份尚不具备登记的条件,导致质权难以设立。此时,基于物权法定的基本原理和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债权人仅享有债权请求权,可以请求对质押权利折价、拍卖、变卖价款清偿其债务,但该权利不具有对抗效力和优先性。
2021年1月1日,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实施,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2022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将《决定》中企业融资常用的典型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以及不属于《决定》排除项之外的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纳入统一登记系统的登记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
据此,无论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为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出质登记,在现行条件下,征信中心应视为合法有效的登记平台,合伙企业份额出质应在该平台办理登记方才产生物权效力。
二、最高法院在过往案例中亦有法院认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合伙财产份额质押登记的效力。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联安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2025号中,法院认可了案涉质押财产份额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动产权属登记其登记效力,认定债权人对质押财产份额享有质押权,有权就该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综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答记者问:“对于未纳入第二条规定的六类典型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之外的,同时又不属于排除项之外的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无特殊法规定的,均可适用《办法》,纳入统一登记的范围”。无论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为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出质登记。
齐精智,财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