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精智律师
在借款的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物的担保,并同时要求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的物保后,保证人相应的免责。如果债权人放弃第三人的物保后,保证人也是否免责?齐精智律师提示混合共同担保中,若第三方担保人享有顺位利益,债权人存在放弃或视为放弃顺位在先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一般可以主张在债权人放弃担保权利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在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物保与保证人之间是否存在担保顺序?
1、在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物保与保证人之间存在担保顺序。
混合共同担保中,若第三方担保人享有顺位利益,债权人存在放弃或视为放弃顺位在先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一般可以主张在债权人放弃担保权利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2、在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物保与保证人之间不存在担保顺序。
混合共同担保中,除非特别约定否则第三方担保人不享有顺位利益,《民法典》第392条规定,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已基本形成一致的认识,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的情况下,若无明确约定,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的情况下,债权人有选择权,其既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主张实现物的担保与人的保证。
所以,债权人不存在放弃或视为放弃顺位在先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一般不可以主张在债权人放弃担保权利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二、第三人物保与保证人之间是否相互有追偿权?
在第三方担保人不享有顺位利益或各担保人之间担保顺位相同时,但担保人之间享有相互追偿权的,债权人放弃某一担保的,其他担保人是否可以主张减免担保责任存在争议,存在法院支持担保人减免担保责任主张的可能性;
1、在第三方担保人不享有顺位利益或各担保人之间担保顺位相同时,但担保人之间不享有相互追偿权的,债权人放弃某一担保的,其他担保人肯定不可以主张减免担保责任。
2、在第三方担保人不享有顺位利益或各担保人之间担保顺位相同时,但担保人之间享有相互追偿权的,债权人放弃某一担保的,其他担保人是否可以主张减免担保责任存在争议。
齐精智律师认为担保人之间约定追偿权,即使债权人放弃某个担保人的担保,也并不影响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主张追偿权。故即使担保人之间享有相互追偿权的,债权人放弃某一担保的,其他担保人也不能主张减免担保责任。
综上,混合共同担保中,若第三方担保人享有顺位利益,债权人存在放弃或视为放弃顺位在先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一般可以主张在债权人放弃担保权利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齐精智,财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