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后以物抵债协议与让与担保之间的关系

非著名七七 2024-04-03 13:42:54

齐精智律师

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仅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将标的物的财产权利移转至债权人名下时,不构成让与担保。齐精智律师提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且将标的物的财产权利移转至债权人名下时,构成让与担保。

本文不追前浅陋,分析如下:

一、以物抵债上债务人并无支付对价获取财产的目的,仅以该财产作为抵消债务的标的。而让与担保本质上还是一种担保,转让人转让财产的目的并非获取对价,双方订立合同是为主债务提供担保。

让与担保属于非典型担保,其在订这担保合同的方式上有别于典型担保。通说认为,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转让给担保权人,而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目的的范围内取得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在债务受清偿后,标的物返还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就该标的物受偿的制度。其基本要件主要有四:一是设定担保时,担保人需将标的物所有权暂时转让给债权人,债人成为形式上的所有人;二是为使担保人保持对担保标的物的使用效益,债权人往往与担保人签订标的物的借用或租赁合同,由担保人使用担保标的物:三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应返回标的物所有权;四是在债务人未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并非当然地取得担保标的物所有权,而是进行清算。

让与担保从形式上通常表现为财产转让,故有时会产生对财产转让、以物抵债与让与担保几种类型的混淆,应从性质上予以区分。财产转让中的出让方是通过转让财产获取相应对价,受让方则意图支付对价获取财产,而我们通常所说的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其根本目的是清偿债务,本质上并无支付对价获取财产的目的,仅以该财产作为抵消债务的标的。而让与担保本质上还是一种担保,转让人转让财产的目的并非获取对价,双方订立合同是为主债务提供担保。受让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时不得处分财产,债务人在清偿期届满后未清偿债务,转让人可以就财产受偿。

二、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仅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将标的物的财产权利移转至债权人名下时,不构成让与担保。

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仅达成以物抵议但未将标的物的财产权利移转至债权人名下时,因欠缺权利变动公示后式,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如在此看况下债权人仍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该种情形不构成让与担保,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系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三、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且将标的物的财产权利移转至债权人名下时,构成让与担保。

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如果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于支持;但是,债权人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当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仅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未将标的物的财产权利移转至债权人名下时,不构成让与担保。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且将标的物的财产权利移转至债权人名下时,构成让与担保。

齐精智,财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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