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已注销,部分股东签署工资欠条,劳动者该告谁?

谈谈梁开贵 2024-07-28 11:45:06

员工尚在公司工作,股东召开股东决议,称公司无债务而注销公司,劳动者在公司倒闭后,仍旧打卡上班,到工资结算日才被通知,公司已经注销月余,股东之一出具工资欠条,声称会结清工资,但是却迟迟不见钱。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否需要走仲裁前置程序?起诉的话,是告全体股东还是告签字股东呢?公司注销前和注销后的工钱都可以要回来吗?

相关案例

2014年6月,某工程公司成立,翁某1是法定代表人兼股东,翁某2是股东。2014年7月,某工程公司与某采石场订立承包合同,蔡某由某工程公司聘请去采石场工作,工作期间为2015年3月至12月。2015年10月7日,股东决议解散某工程公司,2015年10月27日办理注销登记,承诺公司已无债务纠纷。翁某1作为法定代表人,给蔡某出具欠条两张,日期分别为2015年3月至10月,2015年11月至12月。蔡某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

蔡某起诉翁某1、翁某2以及采石场,要求两股东共同支付工资,采石场承担补充责任。法院认为,股东恶意利用公司注销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注销后,股东不再对注销后的行为承担责任。另外,采石场并非用工主体,与蔡某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法院判决,某工程公司注销前工资股东由共同承担,公司注销后由签字股东承担,采石场均不承担责任。

文启律师说法

为充分贯彻“诉讼便民”原则,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持用人单位工资欠条可以直接起诉追索劳动报酬,无需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工资欠条中承诺支付的工资分为公司注销前的工资和公司注销后的劳务报酬。公司注销前的工资,只有部分股东在工资欠条上签字,签字股东中有法定代表人时,其职务行为对公司有效。股东意图通过注销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劳动者有权起诉全体股东,此时,工资由全体股东共同支付。公司注销后的劳务报酬,股东在欠条上签字是个人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报酬由签字股东支付,没有签字的股东不承担责任。

文启律师建议

对于劳动者而言,公司注销后,要及时和股东或相关人事人员沟通,索要工资欠条,为将来通过法律途径索要工资留存证据。对于已经注销后的劳务报酬,也要让用工主体签字,方便追索劳务报酬。对于公司的股东而言,意图通过注销公司逃避债务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赋予劳动者作为债权人的追索权,可以越过公司,直接向股东索要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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