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共享单车私自上锁供自己使用,要判刑吗?

谈谈梁开贵 2024-08-09 12:35:04

有少数人,为了方便自己的使用,直接将共享单车停放进了自己居住的小区里,并且,还加上了自己的私人锁,导致共享单车不再共享。那么,给共享单车加锁供自己使用,能否构成盗窃罪?

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19年5月3日,刘某发现一辆锁被破坏的共享单车,将车骑走。第二天用环形锁将单车锁住,停放在工作地点门口。单车公司员工朱某装车回收时发现,刘某拒绝还车,朱某报警。民警传唤刘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检察院认为,刘某实施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二

2018年5月31日晚上,沈某将共享单车骑回家,并私自用锁将车辆上锁后自用。2018年6月1日,沈某在街道附近使用该车被民警发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共享单车价值1400元左右。检察院指控沈某构成盗窃罪。

法院认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判处沈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案例三

2019年3月19日,刘某将没有上锁的共享单车骑走,停在小区楼下。第二天再次使用时,发现单车上锁,于是将单车搬走锯断车锁,并将单车骑到敬老院(非停车点)据为己有。共享单车公司通过GPS定位单车后报警。

法院认为,刘某因盗窃共享单车已经被行政拘留15日,且有盗窃前科,五年内再犯罪,属于累犯,应当对刘某从重处罚。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文启律师说法

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排除他人的使用的行为,导致共享单车的所有人丧失对单车占有、收益的权利,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属于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行为人用私人的锁给共享单车加锁,甚至破坏共享单车的锁,将车辆停到自己能够控制的领域,脱离共享单车停车点,既排除共享单车公司对共享单车的占有权,也排除他人对共享单车的使用,进而侵犯单车公司对财物的收益权,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单车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文启律师建议

共享单车是为了方便出行而设置,骑行者应当扫码付费,才能使用单车,不能非法排除单车公司的占有权。即使在实际租用单车期间,也只能合法地行使共享单车的使用权能,不能以任何方式对共享单车进行改装和毁坏,对其也不享有处分、收益等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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