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因开车产生口角,甚至动手,一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谈谈梁开贵 2024-08-07 12:50:49

“路怒症”在很多驾驶员身上都存在,即在开车过程中稍有不如意便怒从心生。不仅骂路上的开车司机,也会骂路边的行人,很容易产生口角纠纷甚至动手。那么,因车辆驾驶问题在公共场所骂人,甚至把人打成轻微伤,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相关案例

2018年1月18日晚上,陶某在足疗店门口倒车,车辆差点碰到醉酒的沈某,沈某因此大骂并给了陶某几耳光。陶某电话通知家人朋友来现场撑场子,结果朋友李某反被沈某打了几拳,中途沈某的妻子和孩子接走沈某,陶某等人跟到沈某所在小区并围堵在沈某家门口。经鉴定,陶某和李某均构成轻微伤。检察院控诉沈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审法院认为,经过侦查,沈某任意殴打他人的证据链完整,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审法院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沈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偶发矛盾引起的纠纷,且被害方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主要责任,沈某致被害人轻微伤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恶劣,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重审法院改判沈某无罪。

文启律师说法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而随意殴打他人,或者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的本质是行为人无事生非或者借故生非,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罪的“情节恶劣”是整体的评价要素,是犯罪的成立条件,要求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

并不是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或者导致一人轻伤或者两人以上轻微伤就一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还要综合考虑公共场所的性质、人数、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以及案件发生的原因、各方当事人对事态的影响程度来确定行为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例如,双方在公共道路因车辆驾驶产生纠纷,一方骂人,而另一方动手打人,没有造成轻微伤以上的后果的,不属于“情节恶劣”,双方都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文启律师建议

“路怒驾驶”十分危险,不但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而且可能要承担法律后果。驾驶车辆行驶在路上,需要每一位驾驶员时刻保持冷静和克制,要学会包容和礼让,拒绝鲁莽驾驶和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要开车斗气,共同营造和维护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同时,行人也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要随意横穿马路、闯红灯,以防与过路司机发生纠纷,也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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