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前女友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谈谈梁开贵 2024-09-07 16:07:03

情侣之间分分合合是很常见的事情,女方提出分手,男方多次找前女友表示不愿意分手,也仍然和前女友保持联系,见面后如果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相关案例

唐某和闫某原来是情侣关系,因感情不和,闫某向唐某提出分手,唐某多次找闫某。民警将闫某临时安排到工作站住宿。2021年9月5日,唐某进入闫某的房间,闫某下班回家后,唐某捂住闫某的嘴,防止闫某呼救,后脱下自己的上衣,想要和闫某发生性关系,闫某以想洗手洗脸为由,进入卫生间后报警。警察立即赶到,两人均在卫生间内,闫某无明显外伤。

一审法院认为,唐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闫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强奸罪未遂。一审法院判决,唐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唐某上诉,请求改判无罪。二审法院认为,民警的执法记录仪不能证明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强奸证据仅有证人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只能证明唐某确实进入闫某房间,不能证明唐某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唐某无罪。

文启律师说法

在分手之后又发生性关系,女方单方认为被强迫,并不等于男方一定构成强奸罪。成立强奸罪要求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用暴力胁迫手段与之发生性关系,并且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男女双方在多次沟通中有推搡等动手行为,之后又发生性关系,不能证明男方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是为了发生性关系,就不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从而不构成强奸罪。

此外,程序上,只有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证明力有限,需要其他证据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才构成强奸罪。所以,女方没有证据证明发生强奸事实,或者两人发生关系时是自愿或者半推半就,但是事后女方又控诉男方强奸的,都不构成强奸罪。

文启律师建议

男女双方因为感情问题产生纠纷,难免会从口角纷争上升为肢体冲突,从而涉嫌犯罪。尤其是在一方要求分手,另一方拒绝分手时,男方有时误会以为女方其实没有真正要分手的意思,只是以分手相威胁,仍然可以继续保持以往的亲密举动甚至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下很有会可能构成强奸罪。男女双方在亲密关系发生变动时,在保持必要的尺度和距离的前提下,应当尽快理清彼此的关系,把话说清楚,以免产生不愉快。如遇相关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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