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女进入男厕被人指出,反大骂对方不怀好意,男子无奈报警

雪峰说法 2023-10-09 17:33:34

陕西西安,王先生去商场的男厕所方便,可刚一进去,就听到隔间传出3个女人的声音,王先生好心做了提醒,让对方离开男厕所。可没想到,3人却怀疑王先生是不怀好意,还对他破口大骂。事发后,王先生报了警。

这天周末,王先生带着妻儿一起逛商场,吃喝玩乐十分开心,之后,他感觉有点尿急,于是走到商场的男厕所,准备方便一下。

可刚一进门,就听见隔间传出3个女人的声音,王先生大吃一惊,以为是自己走错地方,赶紧看了看门口的指示牌,确认是男厕所没错后,这才松了口气!

既然是男厕所,那这3个女人为什么会出现在这里呢?王先生很生气,于是大声喊话,要求3名女子离开。

过了一会,隔间果然走出3名女子,她们当中一位是60多岁的大妈,另一位则是40多岁的大姐,还有一位8岁的女孩。

听到王先生让自己离开,3名女子又气又恼,随即指责他多管闲事,要求道歉。

王先生表示,这里是男厕所,大家都是成年人,难道男女有别这么简单的道理,都不懂吗?

大妈辩解说,周末商场客流量很大,女厕所人满为患,都排起了长队,孩子年纪小,尿急忍不住,这才到男厕所方便。

话音刚落,旁边的大姐指责起王先生,说他心眼太小,多管闲事,甚至还一度怀疑他是不怀好意,想要偷看。

厕所是涉及个人隐私的空间,女子违规闯入也就算了,居然还倒打一耙,说王先生是流氓,这让他非常恼火,随即双方争执起来。

原本只是好心提醒,可没想到对方如此不讲理,王先生真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

大妈倚老卖老,要求王先生赶快道歉,王先生觉得不可理喻,想要离开,却被另一大姐拦住去路,紧接着,2个女人开始对王先生破口大骂。

不明真相的路人,还以为王先生真的做了亏心事,对其进行数落,眼看无路可退,王先生报警求助。

当着警察的面,王先生愤怒的说:厕所有男女之分,3名女子就算再急,也不应该使用男厕所,如果人人都这样,岂不荒唐可笑?

见情况不妙,几个女子想要离开,但被警察给拦了下来。

一、女子进入男厕所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厕所是一个封闭的空间,涉及到每个人的隐私权益,更何况商场的厕所属于公共区域。

隐私就是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是禁止他人干涉的纯个人私事。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女子进入男厕所被发现后,不仅没有愧疚,反而嚣张跋扈的对王先生进行谩骂,令人愤怒。

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从事发时的视频来看,女子骂人的态度非常恶劣,依照上述法规,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女子侵犯他人名誉,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女子借用男厕所,其实也不是什么大事,被发现后,道个歉完全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可女子偏偏不听劝,还歪曲事实指责王先生想偷看,对其破口大骂。

女子在公共场合骂完人,就想拍屁股走人,天底下哪有这样的美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事发前,王先生只是善意提醒女子离开,期间没有任何过激行为。反而是女子一错再错,聚众喧哗,扰乱公共秩序,对王先生发起言语攻击,给对方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女子除了要接受行政处罚外,王先生还可要求对方进行经济赔偿。

3位女子中有2个是成年人,另外一个是孩子。作为长辈,本应该在孩子面前树立一个好的榜样和形象,起表率作用。

可遗憾的是,涉事的2名女子却做出了过激的行为,结果也为自己的违法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倡导文明新风,共塑和谐形象!

明礼诚信是和谐之基,守望相助是和谐之本。提升文明素质,乐当文明使者,是我们每一个人应尽的义务。

最后,对于3个女子的行为,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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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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