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警好心扶老人,却被讹诈1万元,结局大快人心

雪峰说法 2023-10-09 17:36:27

天津,女警身着便衣外出购物,路遇老大爷倒地不起,主动上前帮忙送至医院,并垫付3000元医疗费,谁料子女赶到后,老人却称是被女子撞倒,要求她再赔偿1万元。幸有监控视频为证,真相大白后,女警索赔4万精神损失,最终结局如何?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张丽是名光荣的人民警察,虽是女警却不弱于男人,颇有巾帼不让须眉之风,在尽心尽职工作、保卫人民安全的同时,她也是一位贤妻良母。

事发当天,张丽正好下班回家,她换上心爱的便装,准备外出购物,为家人准备一顿丰盛的晚餐,谁料走在路上,突遇一名老大爷躺在地上。

大爷正躺着马路中央,周边空无一人,嘴里还不停发出呻吟,张丽的第一反应,是老大爷不小心摔倒,出于警察的正义感,她立即上前询问情况。

大爷告诉张丽,自己走路时摔倒,她想扶大爷起来,却发现大爷腿部好像受伤,根本无法独自站立,而且大爷的脸色也很难看,必须紧急送医救治。

征得大爷同意后,张丽叫来一辆出租车,将他扶上车送往医院,同时她还千方百计与大爷子女取得联系,要求他们尽快赶到医院。

在张丽的帮助下,大爷很快成功挂号入院,由于大爷身上没带钱,张丽还主动掏出3000元,为大爷紧急垫付医药费,做完这一切后,她才稍微放松下来。

张丽做这一切,不求任何回报,只为自己心安,经过检查,大爷腿部只是扭伤,并没有大碍,只要在医院静养几天,很快就能恢复。

很快他的子女赶到医院,向大爷询问事发时的情况,谁料大爷突然变脸,他告诉孩子,自己是在走路时,不小心被张丽绊倒,这才会入院就医。

子女立即对张丽破口大骂,要求她赔偿损失,张丽告诉对方,老人摔倒时,自己离他足有20米远,此事根本和自己无关,可子女压根不信。

由于事发时没有其他人在场,张丽即便有一百张嘴,此刻也解释不清,且老人子女认为,张丽又是扶老人、又是送医院,还主动垫付医药费,世上没有这么好的人,显然就是心虚。

张丽表示自己是警察,这才会见义勇为、扶助老人,可不开口还好,这一说身份子女更加来劲,要求张丽必须赔偿1万元,否则就让她名声扫地。

这下张丽又气又恼,眼见无法解释清楚,张丽只好报警求助,她实在想不到,身为一名警察,自己居然会因这种事情,找到同行帮忙。

为洗刷冤屈,张丽请出警人员帮忙,调取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根据视频显示,大爷倒地时,张丽离他还有很远距离,两人根本没有物理接触。

真相大白后,老人家人将张丽垫付的3000元医疗费返还,众人都以为此事就此结束,可张丽却气不过,她平生嫉恶如仇,最见不得这种讹人之事,何况现在还讹到她头上。

经过咨询律师,张丽得知,老人的这种情况,已经涉嫌敲诈勒索,她觉得不能轻易放过,将老人一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万元精神损失费。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1.首先,张丽虽为警察,却无扶老人义务。

我国法律上的义务来源,主要包括3类:(1)法定义务,如消防员的救火义务;(2)约定义务,如买卖合同双方义务;(3)先前行为带来的义务,如撞到人后的送医义务。

本案中,张丽是在下班路上,偶遇老人摔倒,不具有法定的法定义务,其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她为老人垫付的3000元,老人应当返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2.其次,老人的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但属于未遂。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次数较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4条,基本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敲诈勒索2000-5000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究,老人子女想以此为由索要1万元,已达立案标准。

不过,由于子女一开始不知道情况,且事后钱财未到手,最终他们没有被定罪量刑,但他们的行为,却受到众人唾弃,且法院判决,老人一方需赔偿张丽4万元精神损失。

张丽拿到钱后,将所有赔偿全部捐给福利机构,她之所以索赔,并不是为钱,而是打击犯罪、惩恶扬善,只能说最终结局大快人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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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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