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精智律师

股权作为主债务的担保时,主要有两种方式,股权质押和股权让予担保。齐精智律师提示股权质押的股权担保方式要比股权让予担保,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股权担保时,股权让与担保需要缴纳个税,工商变更登记时需要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但是股权质押均不需要。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股权让与担保需要债务人将股权无偿转让给债权人,债务人作为个人时,转让股权需要缴纳个税。股权质押不需要缴纳个税。
股权让予担保的整体流程清单:
1、主债权合同
2、基于股权让予担保目的的《股权转让合同》
3、公司的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
4、债权人作为名义股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5、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本息
6、债权人作为名义股东拍卖股权或者双方约定对让与担保的财产进行资产评估,同时双方以评估价格为转让价格,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的方式,财产所有权由让与担保权人取得。
7、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我们可以看到,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股权让予担保时,债务人必须要和债权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即便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双方之间转让股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股权担保,而并非股权转让。
但是在税务机关看来,债务人作为股权转让方转让股权时,股权让与担保并不是免税的法定理由,所以税务局管必须要对让与担保的股权转让行为征税。
但是,股权质押不需要股权转让,也就是说股权质押担保过程中不需要缴纳个税。

二、股权让与担保对外转让股权,工商变更需要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但股权质押不需要其他股东配合。
1、股权让与担保需要债务人将股权转让给债权人,其他股东要放弃优先购买权。
《陈晨、陕西宏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2017)最高法民再171号】裁判要旨:本案《股东转让出资协议》属股权担保性质,不产生股权转让效力,故不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认为侵犯其优先购买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即使法院规定,股权让与担保时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于股权担保性质,不产生股权转让效力,故不会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在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变更时,工商局需要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文件。
2、股权质押不需要其他股东的配合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中并未将股东会对股权质押的决议或其他股东的同意作为股权出质工商必交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2008 年10 月1 日施行)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综上,在股权担保时,股权让与担保需要缴纳个税,工商变更登记时需要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但是股权质押均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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