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纲纪丨中国的审美意识——以和为美

文字有思想 2025-02-12 01:57:13

现在我们可以进一步来考察一下中国古代美学认为美在于对立面的和谐统一这一基本看法的深刻含义,并把它同古希腊美学的类似看法作一简单的比较。

美就其本质而言,既具有合规律性,又具有合目的性,它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也可说是必然与自由的统一。这个统一,是人类漫长的社会实践所取得的历史成果。中国古代美学以“和”为美,实质上是对美作为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的素朴认识。例如,古人认为“天有六气”即阴、阳、风、雨、晦、明,如果“六气”合规律地互相联系和运动变化,使得风调雨顺,万物繁荣,人民安乐,这就叫“和”,也就是美。前已引述过的州鸠的话说:“阴阳次序,风雨时至,嘉生繁祉,人民和利,物备而乐成。”这里所说的“阴阳次序,风雨时至”,即是“六气”的联系和变化的合规律性的表现,而“嘉生繁祉,人民和利”则是它的合目的性的表现。这两者达到了统一,事物的合规律性的联系、变化符合于人的目的、理想,于是就有了“和”——美。显然,从一方面看,如果事物自身没有合规律性,那么整个世界就将是一堆没有任何必然联系的杂乱无章的东西,不会有什么“和”。这就是说,“和”是同事物的合规律性不能分离的。从另一方面看,如果事物的合规律性的联系和变化不与人的目的、理想相适应,那也不会有什么“和”。如地震的发生,就自然界而言,当然是合规律的运动变化,但在古人看来却是阴阳“失其序”的结果,是一场大灾难,而不是什么“和”。其所以如此,就在于地震的发生就自然界本身来看虽有其合规律性,但从人类来看却丝毫没有合目的性。自然规律与人的目的的对抗冲突,并且毁灭了人的一切打算和愿望,这当然不会有“和”,也不会有美。凡是美存在的地方,都是自然规律与人的目的达到了和谐统一的地方。所谓“和”,就其实质来看,不是别的,就是自然规律与人的目的的和谐统一。

古人对于这个统一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个过程包含两个基本的方面。首先,从杂多的统一中认识“和”进到从对立面的统一中认识“和”。开始,古人把世界看成是由杂多的因素构成的,这是对自然的合规律性的认识,主要表现在看到无限多样的世界是由有一定数量的基本要素构成和产生出来的,对于数量关系给予了极大的重视。所谓“天六地五,数之常也”的说法,把世界构成的规律性联系于“数”的观念。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古人最后才从构成世界的杂多的要素中看出了到处普遍存在着各种互相对立的要素,产生了物“皆有贰”和“物生有两”(史墨语,见《左传》昭公三十二年)的思想。从前一阶段由杂多的统一中去认识“和”进到后一阶段从对立面的统一中去认识“和”,这是一个重大的根本性的变化,并对中国美学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使中国美学从很早开始就努力从世界的根本规律——对立统一中去找寻“和”,找寻美。在事实上,从美的合规律性方面看,事物的合规律性不论其表现如何复杂,归结到一点,都离不开各种对立因素的相互渗透和统一。从美的合目的性方面看,所谓合目的性的达到,又不能离开使各种对立因素取得一种恰好符合于人的目的、理想的统一。正因为这样,以“和”为美的中国古代美学,要求把对立的因素统一起来,并且要求这种统一达到一种没有太过或不及的理想状态。而那作为衡量过或不及的尺度既是与事物的合规律性相联系的,又离不开人的目的、理想。

一般说来,事物的互相排斥的对立面的相对均衡、和谐,是事物发展的一个必要的条件。虽然这种均衡、和谐的出现离不开对立面的互相排斥或“斗争”,但“斗争”并不是最终的目的,最终目的还是在于使事物在新的基础上达到相对的均衡、和谐,从而使事物获得生存和发展。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中国古代社会生产和社会结构的狭小、简单是其主要因素),中国古代美学所讲的“和”极大地强调了对立面的均衡统一,而把均衡的破坏,对立面的互相“斗争”,看作是应当竭力避免的灾难。但是,在从对立面的合规律而又合目的统一中去把握美这一点上,中国古代美学却极为深刻地意识到了美之为美的本质,并且把握住美的规律中一个极为重要的东西,即把互相排斥的对立因素恰当地统一起来。这是渗透在一切美和艺术现象中一个带根本性、普遍性的东西。晏婴认为音乐要美,就必须把音的“清浊、小大、短长、疾徐、哀乐、刚柔、迟速、高下、出入、周疏”这些互相对立的因素恰当地统一起来。实际上不只音乐如此,诗歌、书法、绘画、舞蹈……等等艺术也无不如此,只不过在这些艺术中,清浊,小大、疾徐、刚柔、……等等对立因素的表现和处理有所不同罢了。《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记载季札观周乐,在听到《颂》的演奏之后赞美说:

至矣哉!直而不倨,曲而不屈,迩而不偪,远而不携,迁而不淫,复而不厌,哀而不愁,乐而不荒,用而不匮,广而不宣,施而不费,取而不食,处而不底,行而不流,五声和,八风平,节有度,守有秩,盛德之所同也。

这些赞词,通篇都着眼于音乐所表现的各种情感的恰当的对立统一,鲜明地体现了中国古代美学所追求的“和”的理想。此外,和上述的看法相联系,中国古代美学历来高度重视结构、尺度、节奏、韵律、运动的美,在美的创造上取得了很高的成就。中国古代艺术家在观察世界的时候,十分善于从杂多的现象中把握住各种对立的因素,并使之恰当地统一起来,取得在结构上井然有序而又极富于微妙变化的效果,构成一个和谐的美的艺术品。

中国古代美学对于“和”的认识,除经历了从杂多的统一中去认识“和”到从对立的统一中去认识“和”这样一个过程之外,还经历了从自然中去认识“和”到从社会中去认识“和”这样一个过程。这后一个过程,对于了解中国古代美学关于“和”的思想,也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中国古代思想家最初是从对自然现象的观察上认识到“和”的。因为自然现象的规律经常在广大的范围内重复着,它同人的合目的的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并在人的经常不断反复进行的物质生产活动中为人们所知。较之于社会,自然的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要容易认识得多。而这种从自然得来的观念,很快又被推广到社会现象。一些思想家认为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一样,也有其内在必然的联系和运动规律,也应当是一个和谐的有机体。他们经常从自然规律中去推论社会规律,把社会和自然加以比附,认为两者是相通的、一致的。其中最为典型的看法就是见于《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记载的子产论礼。上面已经指出,这虽然是不科学的幼稚的,但它肯定了社会和自然一样都是一个和谐的整体,而且肯定了自然和社会不是处在不能相容的对抗之中,而是息息相关,彼此一致的。这种观念,使得以“和”为美的中国古代美学,一方面很早就看到了人与自然的统一,素朴地意识到了自然的“人化”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很早就肯定了个人与社会的统一,把社会看作一个按照“礼”的规定所组成的象自然那样和谐的有机体。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美学关于“和”的观念,虽然是朴素的,但有着深广的含义和内容。它不但包含了对美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朴素观念,而且把这个统一同人与自然、个人与社会的统一紧紧地联系起来了。不懈地坚持这种统一,要求个体的社会性的伦理道德感情同客观自然运动变化的规律、形式两者达到完全的和谐一致,这就是整个中国古代美学的根本出发点。

从“和”之中去找美。这在美学史上是一个相当古老的观念,古希腊美学也有类似的看法。例如,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音乐是对立因素的和谐统一,把杂多导致统一,把不协调导致协调。”[1]赫拉克利特也十分明确地指出:

互相排斥的东西结合在一起,不同的音调造成最美的和谐;一切都是斗争所产生的。

……自然是由联合对立物造成最初的和谐,而不是由联合同类的东西。艺术也是这样造成和谐的。显然是由于摹仿自然。绘画在画面上混合着白色和黑色、黄色和红色的部分,从而造成与原物相似的形相。音乐混同不同音调的高音和低音、长音和短音,从而造成一个和谐的曲调。书法混合元音和辅音,从而构成整个这种艺术。[2]

毕达哥拉斯学派以及赫拉克利特认为美在于对立因素的和谐、杂多的统一的看法,和史伯的“声一无听,物一无文”的说法以及中国古代美学以“和”为美的看法极为相似,但两者又有着重要的实质的差别。古希腊美学所说的统一、和谐,局限在美的外在的感性形式上。所谓多样性的统一,在西方美学中常常只被看作是美的一个形式法则。中国古代美学所说的“和”则不同,它不只涉及美的外在的感性形式,而且具有极为重大的伦理道德的意义。对于古希腊人来说,自然形式(声音、色彩、形状、人体结构等等)以其本身的和谐统一就使人感到愉悦,此外再不去寻求其他更深的伦理道德上的含意,所以希腊美学经常从自然科学观点去考察自然形式的和谐。例如:毕达哥拉斯学派就力求从数学的观点去考察自然形式的和谐,亚里士多德也把和谐同自然科学相联系,认为“美的主要形式‘秩序、匀称与明确’这些唯有数理诸学优于为之作证。”[3]中国古代美学则认为“和”之美不但在于自然形式的恰到好处的统一,而且还在于这种统一显示了某种重大的伦理道德的含意。因此,中国艺术在形式美的创造上虽然是以自然为依据的,但又从不受自然的束缚,能够大胆而自由地把自然所具有的各种美的形式要素加以重新组合和再造,使之成为某种情感的体现和象征。在对形式处理上,也不象古希腊那样着重强调自然形式的比例对称和对自然的“摹仿”,而是着眼于把各种对立因素有组织而又有变化地统一起来,造成一种既来源于自然,却又明显地区别于自然的形式结构的美。古希腊美学所注重的比例对称并未被忽视,但却被纳入对立统一这一更广泛的根本法则中去了。中国美学所讲的比例对称,经常是从宇宙的对立统一这个更高的原则来看的,它不过是那同人事相联系的自然的和谐的一种表现而已。中国古代美学的“和”的观念,主要强调了自然形式的“和”具有社会伦理道德的意义,因而比把自然形式的和谐联系于自然科学的古希腊美学更突出了美的自然形式包含有社会的内容。但在另一方面,这又使得中国古代美学对于自然形式的“和”(美)的欣赏,常常偏到一种内向的精神观照,或某种狭隘的道德比附的说教,要求自然附会和符合人世的现实规范与秩序,从而束缚了对自然的正确理解和观赏。

末了,应当指出,从中国历代审美意识的发展上看,以“和”为美的思想最为典型地体现了中国“古典美”的理想。这种理想支配了中国艺术发展的漫长时期,直至明代中叶之后,才明显地被具有现代气息的“浪漫美”的追求所打破。因此,研究中国古代以“和”为美的思想,对于从审美上把握中国古典艺术发展的历程,无疑也有重要意义。

注释:

[1]《西方美学家论美与美感》,第15页,商务印书馆,1980年。

[2]同上。

[3] 同上,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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