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应当从规范受理立案开始

公平正义闻 2024-06-19 17:32:24
现实工作中,公安队伍中有一种现象是:有的不作为却还感觉不到是违纪或违法。最近,在与一个熟悉的人交谈中,他谈到自己报案的经历。去年三月,这个熟人自己可能被骗了3万元,到刑警中队报了案后至今一年过去了,到现在为止都没有收到任何消息,既没有收到报案回执,又没收到立案或不立案决定书。这种现象时有发生。 相关规定 当前,我国有关刑事法律对刑事案件没有一个具体的立案时间要求。整个《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章节中立案方面的规定,什么时候应当作出立案或作出不立案居然没有一个时间要求。 2020年7月20日修正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立案方面的章节,也没有对立案和不立案在时间上有具体的要求;只是明确了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告、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的线索,经用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普通刑事案件没有一个具体的立案时间要求,但并不等于你不去开展任何工作。群众报了案,民警不去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就是一种不作为的表现。 现实做法 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的时间要求,不破不立的思想仍然存在,长期以来,就让我们的办案民警容易养成一种不作为的习惯。具体表现在:搞了一份报案笔录后就不了了之(有的就简单搞一个报案登记),不录入警务信息综合平台,又不开展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出示受案回执、不作出不立案决定,反正来个找不到人为由,或者破不了案而搪塞,时间一长,人员变动,对一些之前的案件可能无人问津。现在以考核为导向的当下,不破不立仍然存在。由于报案信息没有录入警务综合平台,就进入不了法制、督察的监督视野;因为没有书面依据,受害人也无法进入复议复核程序。 为解决群众报案不受理不立案的突出问题,公安部以问题为导向,出台了改革意见。2015年11月6日公安部印发的《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出台这个“意见”,目的是为了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报案不接、接案后不立案、违法受案立案等问题,提高受案立案工作效能。 该改革“意见”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这个规定仅仅是个改革意见,还没有上升到部门规章,更没有上升到刑事法律规定。所以,现实工作中收到的效果是有限的。 存在后果 现实工作常常涉及的公安信访,对公安机关的不满意,其中一部分是公安民警的不作为引发的。基层所队都以考核为导向,那些对考核影响不大,线索不明确或者有侦查难度大的案件长期不闻不问,束之高阁。在扫黑除恶期间,就暴露出一些案件在报了案后不了了之,导致一部分民警遭到了追责问责。 关于“两法”衔接方面的规定,2020年8月14日修订国务院施行《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退回相应的案卷材料。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有立案时间要求,为什么对群众报案方面不作具体规定呢?这种没有具体的时间要求,就可能导致民警不作为而被追责问责。 一点建议 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刑事案件的立案,建议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那样明确立案时间,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现实工作中,大部分经济案件可能比普通刑事案件更加复杂;可能有人担心,如果明确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了不立案决定,会不会影响因为时间限制影响破案,实际上是不会的,因为,发现了新的犯罪证据后,也可以重新立案。 如果这样对立案时间方面有明确规定,对公安机关的要求就更高了,有了具体的时间界限,民警的责任心可能会更强一些,免得办案民警在不管不顾中犯了错误,也让老百姓反映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另外,作为老百姓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一定要向公安机关索要报案回执,它是一个案件开始进入程序的依据;作为公安民警,要以人民为中心,要有防范自身执法风险的意识,让自己在从警路上走得更稳,也走得更远! (如果你有更好的建议,请在评论区分享。图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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