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这样的案例,有人因以访施压,地方政府拿钱摆平,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立案侦查,法院以敲诈勒索判处有期徒刑。后经法院再审撤销判决。
有人说,按立法本意,政府是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的对象。有人在想,政府不能成为敲诈的对象,那政府的干部个体应该可以作为敲诈勒索的对象(受害人)。
于是,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包联信访的干部,以“个人”名义与信访人签订息访协议,“个人”向信访人提供相关“补偿金”。
如果政府的干部真正来源上访压力,个人自愿出资化解信访,信访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达到一定金额,信访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但是,如果政府出资,以干部个人的名义向信访人提供补助资金化解的信访,然后以某种方式又在政府财务上报账支出,司法机关还是以敲诈勒索追究信访人的刑事责任的话,应该是冤假错案。
表面上看是“勒索”个人,实际上出资的还是政府,真正的“受害人”是政府。因此,这类案件应该还是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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