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1年7月2日,原告因主诉偏头疼、眩晕、双耳感应神经性耳聋为因入被告医院治疗,但鉴于被告医院告知原告需进一步筛查,但无筛查设备,故需要去外院进一步检查。原告主诉就为眩晕,且在入院病历中也描述了每天都会眩晕持续10至30分钟,且次数都在3次、4次,且在入院就医时以上症状已经明显加重。

医院未能尽其专业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在明知患者存在上述随时会发生晕倒的风险的情况下,没有采取防范措施,防范措施起码应配备轮椅,导致原告在被告要求去外院检查途中摔倒造成头部外伤。
二、患方观点
被告作为专业的诊疗机构,且在明知患者会随时出现眩晕、作为被告方在送原告去外院做相关检查时应采取防范措施以及注意安全义务,例如给患者配备轮椅,以避免在患者出现眩晕时倒地产生如今的严重后果。
综上,被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导致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构成侵权,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4,389.64元。
三、被告某市某某医院辩称
1、我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原告要求我院赔偿没有依据。本案经贵院委托某医学会鉴定,已明确我院对原告的诊断明确,治疗正确,护理级别合理。原告外出检查回院跌倒及后期出现的问题与其自身疾病有关,与我院的诊疗护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2、某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我院存在75%的责任,没有依据。该鉴定书不客观、不公正,不应当采信。
3、该司法鉴定意见书错误的将原告戚某跌倒后的“MORSE跌倒评估表及记录单评分”作为原告入院时的评分,导致鉴定意见错误。2021年7月2日,原告戚某入院时我院的《MORSE跌倒评估表及记录单评分》是20分,低度危险。
2021年7月5日,原告戚某跌倒后我院的《MORSE跌倒评估表及记录单评分》是45分,高度危险。某司法鉴定所错误的将原告摔倒后的评分45分当作原告入院时的评分认为我院有责任没有依据。

我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某司法鉴定所明确鉴定书引用的《MORSE跌倒评估表及记录单评分》45分是2021年7月2日原告戚某入院时的评分。还是2021年7月5日原告摔倒后的评分。可某司法鉴定所在回复书中却避而不答。
4、我院给原告戚某开具二级护理的医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护理分级标准WS/T431-2013》的医疗规范。某司法鉴定所认为不应当是二级护理,我院书面要求某司法鉴定所回答其所依据的规范是什么。可某司法鉴定所在回复书中无法提出规范依据。
5、综上所述,原告要求我院承担责任,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四、医学会鉴定意见
原告戚某,女,1957年11月3日出生,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五、司法鉴定意见
1、医方(某市某某医院)在为患方(戚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护理不到位、加重机体损害,未尽全面、系统、详尽知情告知义务,未尽危险注意义务的医疗过错行为。
2、医方(某市某某医院)医疗过错行为与患方(戚某)损害后果(局灶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脑脊液耳漏、皮下血肿、颞骨骨折、颧骨骨折、右侧周围性面神经麻痹)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医疗过错行为系主要原因,其原因力大小(参与度)建议为75%。
4、评定被鉴定人戚某头面部损伤致右侧面神经麻痹之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

六、法院判决
2024年11月24日判决,被告某市某某医院承担75%的责任,赔偿175964.31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