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三十七条:本条是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

火龙常 2024-11-22 19:46:42
民诉法第三十七条:本条是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

民诉法(2023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著:民诉法关于协议管辖的内容,在2017年修正后,就未再进行修改。故,本次的释义,是以2017年修订版本的释义为准。

  民诉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关于移送管辖的概念

  所谓移送管辖,是指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接受原告的起诉以后,发现该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即将案件移送给对该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移送管辖不是管辖权的移送,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并不是因为接受案件移送而产生管辖权,而是因为法律规定其原来就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设立移送管辖制度,目的是为了避免因案件管辖不明而造成审理拖延,从而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民事纠纷案件及时得到处理。

  二、关于移送管辖的条件

  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移送管辖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案件已经受理。所谓受理,是指民事案件的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立案的行为。案件受理是移送管辖的前提,如果案件还没有受理,就不存在移送的问题。根据法律,法院在审查原告起诉状时,如果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所谓不属于本院管辖,是指依照法律,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如甲与乙之间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房屋位于A区,乙的住所地在B区,甲向B区法院起诉乙,B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按照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地人民法院即A区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即受移送的法院,对移送的案件有管辖权。如前述例子中的A区法院。法院移送案件,应当作出移送裁定,连同案件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

  三、关于移送管辖的种类

  移送管辖有两种情况:

  1.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如前述例子中的B区法院将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移送给A区法院管辖。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属于地域管辖的范围。

  2.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如基层法院受理了“重大涉外案件”,后发现该案件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基层法院将该案件移送给中级法院管辖。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属于级别管辖的范畴。

  四、关于移送管辖应当注意的事项

  根据本条和《民诉意见》的规定,移送管辖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先立案法院不得移送。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不得重复立案。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按照1994年12月22日以法发〔1994〕29号文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并已分别立案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对为争管辖权而将立案日期提前的,该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4.移送案件管辖权不得变更。移送的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与移送管辖关联的民诉法解释条文

民诉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沿革信息

  民诉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沿革信息

  民诉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沿革信息

  民诉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沿革信息

  民诉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沿革信息

  民诉法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山西 太原 常律师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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