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非罗马也非帝国:中世纪的神圣罗马帝国简史

老伊涅槃 2024-11-08 02:50:34

头戴神圣罗马帝国王冠的查理曼大帝肖像(15 世纪阿尔布雷希特-丢勒的画作)

德意志国家博物馆,维基共享资源

神圣罗马帝国在其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都可以被视为相当于穆斯林哈里发的基督教国家。

简介

神圣罗马帝国是中世纪和近代早期中欧的一个以日耳曼人为主的国家集团。从 15 世纪晚期开始,它也被称为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它起源于 843 年凡尔登条约后法兰克帝国的分治,一直持续到 1806 年拿破仑战争期间解体。

神圣罗马帝国鼎盛时期的领土包括今天的德国、瑞士、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捷克共和国、奥地利、斯洛文尼亚、比利时和荷兰,以及现代波兰、法国和意大利的大部分地区。神圣罗马帝国解体时包括其核心德意志领土以及法国、意大利、波兰、克罗地亚、比利时和荷兰的较小部分。

800 年,教皇利奥三世为查理曼加冕,建立了神圣罗马帝国。其背后是这样一个信念:基督教世界应该是一个单一的政治单位,在这个单位中,宗教与治理相结合,为一位主--耶稣基督--服务,他在天上高高在上,凌驾于所有世俗统治者之上。皇帝的头衔一直由他的继承人卡洛林王朝保持,直到 887 年查理大帝去世。962 年,萨克森公爵、德意志和意大利国王奥托一世被教皇约翰十二世加冕,作为他保证教皇国独立的回报,皇帝头衔传给了德意志王子。后来,奥托废黜了教皇约翰,改立利奥八世。在皇帝实际行使主权的领土之外,皇帝的实际权威很少得到承认,因此斯堪的纳维亚和不列颠群岛等地仍未得到承认。

帝国末期,新教成为北欧大部分地区的主导宗教,而且往往是国教,这意味着即使是一个单一、统一的基督教世界的虚构也越来越没有意义。然而,在其最强大的时候,帝国确实代表了这样一种认识,即世俗权力服从于上帝的权威,所有权力都应该以道德和正直的方式来行使,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和自我满足。帝国在其历史的大部分时间里,可以被视为相当于穆斯林哈里发的基督教,只不过哈里发将政治权力与平等中的第一人的精神角色结合在一起[1],而皇帝则服从于教皇的权威[2]。

政府

帝国(Reich)是一个选举君主制国家,其皇帝由教皇加冕,直到 1508 年。在其存在的大部分时间里,帝国缺乏现代国家的中央权威,更像是一个松散的宗教联盟,分为由世袭贵族、主教、骑士团和自由城市统治的众多领土。这些统治者(后来只有少数被称为选帝侯的人)将从他们中间选出皇帝,尽管皇帝一职有世袭的强烈趋势。例如,从 1452 年起,哈布斯堡家族和其继承者哈布斯堡-洛林家族几乎世代相传。

帝国的概念不仅包括对特定领土的统治,还具有强烈的基督教宗教内涵(因此有了 “神圣 ”的前缀)。皇帝们认为自己继承了罗马皇帝的职能,保卫、管理和支持教会。这种观点导致了帝国与教皇之间的许多纷争。

名称

神圣罗马帝国的组织结构。摘自《纽伦堡纪事》(1493 年)/维基共享资源

神圣罗马帝国有意识地试图复活西罗马帝国,476 年罗穆卢斯-奥古斯都卢斯退位后,西罗马帝国被认为已经灭亡。虽然教皇利奥三世于 800 年 12 月 25 日为查理曼加冕为奥古斯都大帝,他的儿子虔诚者路易也被教皇加冕为皇帝,但帝国和皇帝职位在几十年后才正式确立,这主要是由于法兰克人倾向于在统治者死后在继承人之间划分领地。值得注意的是,路易于 814 年在其父去世后首次为自己加冕,但在 816 年,接替利奥三世的教皇斯蒂芬五世访问兰斯,再次为路易加冕。通过这一举动,皇帝承认了教皇在帝国加冕中的重要性,从而加强了教皇制度。

几个世纪以来,帝国的当代术语变化很大。罗马帝国(Roman Empire)一词在 1034 年被用来指康拉德二世统治下的土地,在 1157 年被用来指神圣帝国。使用罗马皇帝一词来指代北欧统治者则始于更早的奥托二世(973-983 年的皇帝)。从查理曼大帝(Charlemagne,约 742 或 747 - 814 年)到奥托一世大帝(Otto I the Great,962-973 年)的皇帝都只使用 Imperator Augustus(“奥古斯特皇帝”)一词。神圣罗马帝国(德文:Heiliges Römisches Reich)这一精确术语可追溯到 1254 年;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德文:Heiliges Römisches Reich Deutscher Nation)的最终版本出现在 1512 年,在 15 世纪晚期经过多次变体。

同时代的人也不知道如何描述这个实体。塞缪尔-普芬多夫(Samuel Pufendorf)在 1667 年以塞维里努斯-德-蒙赞巴诺(Severinus de Monzambano)的化名发表的著名描述《德意志帝国》(De statu imperii Germanici)中写道:“Nihil ergo aliud restat, quam ut dicamus Germaniam esse irregulare aliquod corpus et monstro simile......”(“因此,我们只能称德意志是一个不守规则、类似怪物的躯体”)。

在 1775 年创作的《浮士德》第一部中,德国作家歌德让莱比锡奥尔巴赫酒窖中的一位酒客问道:"我们的神圣罗马帝国,小伙子们,是什么在支撑着它?法国散文家和哲学家伏尔泰在其《通史和民族精神论》(Essai sur l'histoire generale et sur les moeurs et l'espirit des nations,1756 年)中将神圣罗马帝国描述为一个 “既非神圣,也非罗马,更非帝国 ”的 “集合体”。

机构

制度概述

从中世纪中叶开始,帝国的烙印就是帝国与地方领地公爵为夺权而进行的斗争。与西法兰克地区(后来成为法国)的统治者不同,皇帝们从未成功地控制过他们正式拥有的土地。相反,皇帝们被迫将越来越多的权力授予各自领土上的公爵。这一过程始于 12 世纪,并在 1648 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大致结束。人们曾多次试图扭转帝国昔日辉煌的颓势,但都以失败告终。

在形式上,帝国由国王和帝国领地组成,国王由教皇加冕为皇帝(直到 1508 年)。

罗马人的国王

神圣罗马帝国的王冠(十世纪下半叶),现存于维也纳沙茨卡默博物馆/图片:David Monniaux,维基共享资源

要成为皇帝,首先要成为罗马人的国王(Rex romanorum/römischer König)。自古以来,国王都是由选举产生的:九世纪时由五个最重要部落的首领选出:洛林的萨利安法兰克人、弗兰肯的里帕里亚法兰克人、萨克森人、巴伐利亚人和施瓦本人,后来由王国的主要非宗教和宗教公爵选出,最后只由所谓的Kurfürsten(选举公爵、选举人)选出。

1356 年的一项名为 “金谕 ”的法令正式成立了这一学院。最初有七位选举人:莱茵河畔的帕拉丁伯爵、波希米亚国王、萨克森公爵、勃兰登堡侯爵以及科隆、美因茨和特里尔的大主教。三十年战争期间,巴伐利亚公爵作为第八位选举人获得了投票权。为了当选国王,候选人必须首先赢得选举人的支持,通常是通过贿赂或许诺土地。

在 1508 年之前,新当选的国王要前往罗马,由教皇加冕为皇帝。在许多情况下,这需要花费数年时间,而国王则被其他任务所耽搁:他常常首先要解决叛乱的意大利北部的冲突,或者与教皇本人发生争执。

在任何时候,皇帝都不能简单地发布命令并自主管理帝国。他的权力受到各地方领袖的严格限制:15 世纪晚期以后,帝国议会自立为帝国的立法机构,这是一个复杂的议会,应皇帝的要求不定期地在不同地点召开会议。直到 1663 年之后,帝国议会才成为一个常设议会。

帝国议会

根据封建法律,如果一个实体除了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本人之外,没有任何权力在其之上,则该实体被视为帝国领地(Reichsstand)。它们包括:

由王子或公爵统治的领土,在某些情况下由国王统治。(神圣罗马帝国的统治者,除了波希米亚国王(选帝侯)外,在帝国内不得成为国王,但有些统治者在帝国外也拥有王国,例如大不列颠王国,其统治者从 1714 年起也是汉诺威选帝侯,直到帝国解体)。

由神职人员领导的封建领地,当时被视为教会亲王。在亲王主教的常见情况下,这种世俗领地(称为亲王主教辖区)经常与他的教会教区(主教辖区)重叠,通常教区的面积更大,这就赋予了主教世俗和神职两方面的权力。这方面的例子包括三个王子大主教区: 科隆、特里尔和美因茨。

帝国自由城市

帝国的领地数量之多令人惊叹,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时已达到数百个。其中许多领地的面积不过几平方英里,因此许多人将帝国形容为 “拼凑的地毯”(Flickenteppich)(见 Kleinstaaterei)。有关 1792 年的帝国议会名单,请参见帝国议会与会者名单 (1792)。

帝国议会是神圣罗马帝国的立法机构。它分为三个不同的等级:

选帝侯会议,包括神圣罗马帝国的选帝侯。王公会议:包括平民和神职人员。

世俗议会: 亲王(拥有亲王、大公、公爵、帕拉丁伯爵、侯爵或兰德侯爵头衔的亲王)拥有个人投票权;有些亲王因统治多个领地而拥有不止一票。此外,议会还包括伯爵或格拉夫,他们被分为四个学院: 他们被分为四个学院:韦特劳学院、施瓦本学院、弗兰肯学院和威斯特伐利亚学院。每个学院作为一个整体可以投一票。

教会法庭:主教、某些修道士以及条顿骑士团和圣约翰骑士团的两位大团长拥有个人投票权。其他一些修道士被分为两个学院: 斯瓦比亚和莱茵。每个学院拥有一票集体表决权。

帝国城市理事会,包括来自帝国城市的代表,分为两个学院: 施瓦本和莱茵。每个学院拥有一票集体表决权。帝国城市议会与其他议会并不完全平等;它不能对一些事项进行表决,如接纳新领土。自中世纪晚期以来,自由市镇在帝国议会中的代表权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然而,直到 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结束了三十年战争,自由市镇的参与才得到正式承认。

帝国法院和圈子

帝国也有两个法院:国王/皇帝宫廷(即后来的维也纳)的帝国议会(Reichshofrat,英语中也称奥利克议会),以及随着 1495 年帝国改革而成立的帝国内阁法院(Reichskammergericht)。

作为帝国改革的一部分,1500 年成立了六个帝国圈,1512 年扩大到十个。这些帝国圈是由帝国的大部分(但不是全部)州组成的地区性组织,目的是为了国防、帝国税收、监督铸币、维持和平和公共安全。每个圈子都有自己的 Kreistag(“圈子议会”)。

历史从东法兰克人到权位之争

西方帝国,843 年凡尔登之师/维基共享资源

通常认为神圣罗马帝国最迟在 962 年由奥托一世大帝建立,他是德意志第一位拥有皇帝头衔的人。

尽管有人将神圣罗马帝国的开端定在查理曼大帝于 800 年加冕为罗马皇帝之时,但查理曼大帝本人更多使用的是法兰克国王的称号。这一称号也更清楚地表明,法兰克王国覆盖的地区包括现代的法国和德国,因此是这两个国家的核心。

因此,大多数历史学家认为帝国的建立是一个过程,始于 843 年《凡尔登条约》中法兰克王国的分裂,卡洛林王朝在这三个地区独立延续。东部由日耳曼人路易继承,之后又有多位领袖继任,直到童子路易去世,他是东部地区最后一位卡洛林王朝的统治者。

阿拉曼尼亚、巴伐利亚、法兰克尼亚和萨克森的领导人于 911 年选举法兰克人康拉德一世(非加洛林人)为领导人。他的继任者亨利(海因里希)福勒一世(919-936 年)是萨克森人,919 年在弗里茨拉尔议会当选,921 年西法兰克人(仍由卡洛林人统治)接受了一个独立的东方帝国,自称东法兰克国王(rex Francorum orientalum)。他建立了奥托王朝。

海因里希指定他的儿子奥托为继承人,奥托于 936 年在亚琛被选为国王。奥托与意大利的寡妇王后结成了婚姻同盟,从而也控制了意大利。他后来在 962 年加冕为奥托一世皇帝(后称 “大帝”),这标志着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因为从那时起,帝国(而不是法兰克王国的另一个剩余部分--西法兰克王国)将得到教皇的祝福。奥托早在 955 年莱希费尔德战役中击败马扎尔人时就已获得了大部分权力。

在当代和后来的著作中,加冕被称为 “translatio imperii”,即帝国从罗马人手中转移到一个新帝国的过程。因此,德意志皇帝认为自己是罗马帝国皇帝的直接继承人,这也是他们最初自称奥古斯都的原因。

不过,他们起初并不自称为 “罗马 ”皇帝,这可能是为了避免与仍在君士坦丁堡的罗马皇帝发生冲突。后来在康拉德二世时期,“罗马皇帝”(imperator Romanorum)一词才开始流行起来。

此时,东方王国并非 “德意志”,而是由巴伐利亚人、阿拉曼人、法兰克人和撒克逊人等古老的日耳曼部落组成的 “邦联”。帝国作为一个政治联盟得以存续,可能只是因为萨克森国王亨利和他的儿子奥托强大的个人影响力。虽然形式上是由日耳曼部落首领选举产生,但实际上他们能够指定自己的继承人。

这种情况在亨利二世于 1024 年去世后发生了变化,他没有留下任何子嗣。萨利安王朝的第一代国王康拉德二世经过一番争论后,于 1024 年被推选为国王。国王究竟是如何产生的,这似乎是由个人影响、部落争吵、继承以及最终成为选帝侯合议庭的领导人的拥护等因素复杂地结合在一起的。

此时,“领地”(当时是那些扎根于法兰克土地上的古老部落)与国王/皇帝之间的二元对立已经变得非常明显。每个国王都喜欢把大部分时间花在自己的家乡;例如,萨克森人把大部分时间花在哈尔茨山脉周围的宫廷领地,其中包括戈斯拉尔。这种做法直到奥托三世(国王 983 年,皇帝 996-1002 年)才有所改变,他开始利用帝国各地的主教区作为临时政府所在地。此外,他的继任者亨利二世、康拉德二世和亨利三世显然也设法任命了各地的公爵。因此,在这一时期,术语的变化和 Teutonicum regnum 的首次出现绝非巧合。

教皇格里高利七世在国王亨利四世(1056 年为国王,1084-1106 年为皇帝)的册封之争中宣布了一项禁令,帝国的荣耀几乎在册封之争中坍塌。虽然这一禁令在 1077 年卡诺萨之行后被收回,但它仍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与此同时,德意志公爵们选出了第二位国王,斯瓦比亚的鲁道夫,亨利四世在 1080 年经过三年的战争后才击败了他。帝国的神话根基遭到了永久性的破坏,德意志国王也受到了羞辱。但最重要的是,教会在帝国的政治体系中成为了一个独立的角色。

在霍亨斯陶芬王朝时期

阿德玛-德-莫奈特尔(Adhemar de Monetel)手持圣枪/维基共享资源

康拉德三世于 1138 年即位,他是霍亨斯陶芬王朝的第一代君主,霍亨斯陶芬王朝将在 1122 年《沃尔姆斯协约》的新条件下恢复帝国的荣耀。腓特烈一世 “巴巴罗萨”(1152 年称王,1155-1190 年称帝)首次将帝国称为 “神圣”,他主要想用 “神圣 ”来称呼法律和立法。

此外,在巴巴罗萨统治时期,帝国的 “罗马性 ”思想再次达到高潮,这似乎是为了证明皇帝的权力独立于教皇(现已得到加强)。在博洛尼亚大学新兴司法机构的四位法官的建议下,1158 年在隆卡利亚(Roncaglia)举行的帝国会议明确收回了帝国的权利,并引用了《民法大全》(Digestae of the Corpus Juris Civilis)中的 “princeps legibus solutus”(“皇帝不受法律约束”)等语句。罗马法律是为一个完全不同的体系制定的,不适合帝国的结构,这显然是次要的;关键是皇帝的宫廷试图制定一部法律宪法。

自 “册封之争 ”以来,帝国的权利一直被称为 “regalia”,但在龙卡利亚(Roncaglia)会议上,这些权利也首次被列举出来。这份详尽的清单包括公共道路、关税、铸币、征收惩罚性费用、册封、官员的就职和卸任。这些权利现在都明确植根于罗马法,这是一项影响深远的宪法法案;在阿尔卑斯山以北,这一制度现在也与封建法相联系,这一变化在1180年狮子亨利的封地撤消中最为明显,这导致他被公开禁止。因此,巴巴罗萨一度成功地将顽固的日耳曼公爵与整个帝国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龙卡利亚会议上的另一个重要宪政举措是为整个帝国建立了新的和平(Landfrieden),一方面试图废除众多地方公爵之间的私人恩怨,另一方面也是将皇帝的下属与司法管辖和犯罪行为公诉的法律体系联系起来的一种手段--用现代术语来说,这是 “法治 ”的前身,但在当时尚未被普遍接受。

为了解决皇帝(在册封之争后)不再能够利用教会作为维持权力的机制这一问题,施道弗越来越多地将土地借给以前不自由的公使,腓特烈希望他们比地方公爵更可靠。这一新的阶层最初主要用于战争服务,后来成为骑士的基础,也是帝国权力的另一个基础。

当时的另一个新概念是由皇帝和地方公爵有计划地建立新城市。这一方面是由于人口激增,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将经济力量集中在战略要地,而以前的城市只是以罗马旧城或旧主教区的形式存在。12 世纪建立的城市包括弗莱堡(可能是后来许多城市的经济模式)和慕尼黑。

施陶弗王朝末代皇帝腓特烈二世的统治在许多方面都与之前的皇帝不同。他还是个孩子,先在西西里岛统治,而在德意志,巴巴罗萨的次子斯瓦比亚的菲利普和狮子亨利的儿子奥托四世与他竞争 “德意志之王 ”的称号。

1220 年,腓特烈终于加冕称帝,他冒着与教皇发生冲突的危险,宣称要统治罗马;令许多人吃惊的是,他在 1228 年的一次十字军东征中夺取了耶路撒冷,而当时他仍处于教皇的禁令之下。

虽然腓特烈将帝国的神话思想推向了最后的高潮,但他也是导致帝国解体的主要始作俑者。一方面,他集中精力在西西里建立了一个在当时看来异常现代化的国家,拥有公共服务、财政和管辖权。另一方面,腓特烈作为皇帝,在两项意义深远的特权中赋予了德意志公爵重大的权力,中央政权再也无法收回这些权力。在 1220 年的 《Confoederatio cum principibus ecclesiasticis 与教会负责人的协议》中,腓特烈基本上放弃了许多有利于主教的特权,其中包括关税、铸币、管辖权和防御工事。1232 年的 Statutum in favorem principum 则将这些特权扩展到了其他(非教会)领地(腓特烈二世因其儿子亨利的叛乱而被迫放弃了这些特权)。

虽然这些特权中有许多在以前就已经存在,但现在它们被一次性地全面授予,以便让德意志公爵们能够维持阿尔卑斯山以北的秩序,而腓特烈则希望将精力集中在他在意大利的家乡。1232 年的文件标志着德意志公爵首次被称为 domini terrae,即其土地的所有者,这也是术语上的一个显著变化。

1226 年,马索维亚公爵康拉德(Konrad of Masovia)邀请条顿骑士团前往波兰,对普鲁士人进行基督教化。

在霍亨斯陶芬皇帝(1138-1254 年)长期逗留意大利期间,德意志王公变得更加强大,并成功地开始了对西斯拉夫土地的殖民统治,主要是和平殖民统治,因此帝国的影响力不断扩大,最终包括了波美拉尼亚和西里西亚。

施陶芬战争后领土的崛起

选帝侯/维基共享资源

1250 年腓特烈二世去世后,事实证明没有一个王朝有能力继承王位,于是主要公爵们选出了几位相互竞争的国王。从 1246 年(从海因里希-拉斯佩和荷兰的威廉当选开始)到 1273 年哈布斯堡的鲁道夫一世当选为国王,这段时间通常被称为 “间期”。在王位继承期间,由于王公们有时间巩固自己的领地并成为更加独立的统治者,帝国的大部分权力都丧失殆尽。

1257 年,发生了两次选举,造成了长期闭关锁国的局面。荷兰的威廉在前一年倒台,而斯瓦比亚的康拉德则在三年前去世。首先,三个选举人(普法尔茨、科隆和美因茨)(他们大多是圭尔夫人)将选票投给了康沃尔的理查德,后者成为了荷兰威廉的国王继承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拖延,第四个选举人波希米亚也加入了这一选择。然而,几个月后,波希米亚和另外三个选举人特里尔、勃兰登堡和萨克森投票支持卡斯蒂利亚的阿方索十世,这是基于吉贝尔党的立场。王国现在有了两个国王。波希米亚国王是否有权改变自己的投票,还是说当四位选举人选出国王后选举就结束了?如果理查德的选举有效,那么四个选举人是否有权在几个月后一起废黜理查德?

选举国王的困难最终导致了一个固定的选举人团(Kurfürsten)的出现,1356 年的《金诏书》规定了该选举人团的组成和程序。这一发展可能最能体现新出现的皇帝与帝国、皇帝与王国之间的二元性,它们不再被认为是完全相同的。后施道芬时期的国王们试图维持其权力的方式也揭示了这一点。

早先,帝国的力量(和财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帝国自己的土地,即所谓的帝国领地(Reichsgut),它始终属于各自的国王(包括许多帝国城市)。13 世纪后,它的重要性逐渐消失(尽管它的某些部分一直保留到 1806 年帝国灭亡)。取而代之的是,帝国政府越来越多地将其典当给地方公爵,有时是为了给帝国筹集资金,但更多的时候是为了奖励忠于职守的公爵,或者是为了教化顽固的公爵。帝国政府的直接管理不再符合国王或公爵的需要。

相反,从哈布斯堡的鲁道夫一世开始,国王们越来越依赖各自王朝的土地来支撑自己的权力。与大多分散且难以管理的帝国领地相比,这些领地相对紧凑,因此更容易控制。1282 年,鲁道夫一世将奥地利和施蒂里亚州借给了自己的儿子。

随着亨利七世的到来,卢森堡家族登上了舞台。1312 年,他加冕成为腓特烈二世之后的第一位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在他之后,所有的国王和皇帝都依靠自己家族的土地(Hausmacht): 维特尔斯巴赫的路易四世(1314 年为国王,1328-1347 年为皇帝)依靠自己在巴伐利亚的土地;亨利七世的孙子卢森堡的查理四世则从自己在波希米亚的土地上汲取力量。有趣的是,加强领地的力量越来越符合国王自身的利益,因为国王在自己的土地上也能从中获益。

13 世纪,土地管理方式也发生了结构性变化。在农业领域,货币逐渐取代个人义务,成为代表经济价值的常用手段。农民越来越多地被要求为自己的土地缴纳贡赋。财产 "的概念越来越多地取代了更古老的管辖形式,尽管它们仍然紧密联系在一起。在领土上(非帝国层面),权力变得越来越捆绑: 谁拥有土地,谁就拥有管辖权,其他权力也由此而来。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司法权并不包括立法权,立法权实际上直到 15 世纪才出现。法院实践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传统习俗或被称为习惯的规则。

正是在这一时期,各领地开始转变为现代国家的前身。这一过程在不同的地区差异很大,在那些与古老的日耳曼部落的领地(如巴伐利亚)最为相似的地区最为先进。而在那些通过帝国特权建立起来的分散领地,这一进程则较为缓慢。

帝国改革

显示 1512 年划分为圈的帝国地图/维基共享资源

15 世纪初,帝国的 “宪法 ”在很大程度上仍未确定。虽然一些程序和制度已经固定下来,例如 1356 年的金谕,但国王、选举人和其他公爵在帝国中的合作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自国王的个性。因此,事实证明,卢森堡的西吉斯蒙德(1410 年国王,1433-1437 年皇帝)和哈布斯堡的腓特烈三世(1440 年国王,1452-1493 年皇帝)忽视了帝国的旧有核心土地,而主要居住在自己的土地上,这在某种程度上是致命的。没有了国王的存在,旧有的Hoftag(王国领袖集会)制度每况愈下。作为帝国立法机构的帝国议会还不存在。更糟糕的是,公爵之间经常发生争斗,并经常升级为地方战争。

与此同时,教会也陷入了危机。几位相互竞争的教皇之间的冲突直到康斯坦茨会议(1414-1418 年)才得到解决;1419 年之后,大量精力被用于打击胡斯派异端。中世纪以教皇和帝国为主导机构的统一基督圣体思想开始衰落。

随着这些巨变,15 世纪出现了许多关于帝国本身的讨论。过去的规则不再能充分描述当时的结构,因此迫切需要加强早期的兰德弗里登。在这一时期,出现了 “改革 ”的概念,拉丁语动词 re-formare的原意是重新恢复先前失去的形态。

1486 年,腓特烈三世需要公爵们为对匈牙利的战争提供资金,与此同时,他的儿子,也就是后来的马克西米利安一世被选为国王,公爵们联合起来要求加入帝国宫廷。由选举人和其他公爵组成的议会第一次被称为帝国议会(后来帝国自由市镇也加入了进来)。虽然腓特烈拒绝了,但他的儿子在父亲于 1493 年去世后,最终于 1495 年在沃尔姆斯召开了帝国议会。在这里,国王和公爵们就四项法案达成了一致,这些法案通常被称为帝国改革法案(Reichsreform):这是一系列法律法案,目的是让分崩离析的帝国恢复一些结构。除其他法案外,该法案还设立了帝国议会和帝国内阁法院(Reichskammergericht);这些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一直持续到帝国于 1806 年灭亡。

然而,又过了几十年,新的规定才被普遍接受,新的法院才开始实际运作;直到 1512 年,帝国圈才最终确定下来。国王还确保他自己的法院 Reichshofrat 继续与 Reichskammergericht 平行运作。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年,帝国也获得了新的称号--“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Heiliges Römisches Reich Deutscher Nation)。

宗教改革后的危机

1517 年,马丁-路德发起了后来被称为宗教改革的运动。此时,许多地方公爵看到了反对皇帝查理五世霸权的机会。帝国在宗教方面出现了致命的分裂,北部、东部和许多大城市--斯特拉斯堡、法兰克福和纽伦堡--成为了新教地区,而南部和西部地区在很大程度上仍是天主教地区。

欧洲各地的宗教冲突持续了一个世纪,不过从 1555 年奥格斯堡和约到 1618 年布拉格的 “流放 ”事件,德意志地区相对平静。波希米亚人起兵反叛皇帝,直接导致了被称为三十年战争(1618-1648 年)的一系列冲突,使帝国遭受重创。包括法国和瑞典在内的外国势力介入冲突,加强了对抗帝国的力量,但也为自己夺取了大片领土。长期的冲突使帝国元气大伤,再也无法恢复昔日的实力。

长期衰落

1630 年前后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的部分地区。显示现代欧洲国家边界。/维基共享资源

帝国的真正灭亡分为几个步骤。1648 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赋予了各领地几乎完全的主权,甚至允许它们与其他国家结成独立的联盟。到法国路易十四崛起时,神圣罗马帝国本身在欧洲主要政治中已经完全失去了权力和影响力。在受到普鲁士的挑战时,哈布斯堡王朝的皇帝们更多地是以奥地利大公的身份而非皇帝的身份行事,而普鲁士的部分地区也是帝国的一部分。在整个十八世纪,哈布斯堡王朝卷入了欧洲的各种冲突。

从 1792 年起,革命的法国断断续续地与帝国的各个部分交战。1806 年 8 月 6 日,神圣罗马帝国末代皇帝弗朗西斯二世(1804 年起为奥地利皇帝弗朗西斯一世)退位,拿破仑-波拿巴领导的法国军队在军事上大败,帝国正式解体。拿破仑将帝国的大部分地区重组为莱茵联邦。所谓的第一帝国就此结束。弗朗西斯二世的家族一直被称为奥地利皇帝,直到 1918 年。

事实上,无论如何怀旧和感伤,奥地利的哈布斯堡皇帝们都认为自己作为神圣罗马帝国君主的合法继承人,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室血统的最后延续,他们的王朝随着卡尔一世在 1918 年(1916-1918 年在位)的下台而消亡。

德国本身直到 1871 年普法战争后才成为一个统一的国家。此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奥匈帝国解体时,有人认为列支敦士登作为神圣罗马帝国的一个藩属国(尽管神圣罗马帝国于 1806 年正式解体,但在列支敦士登人的眼中,当时的奥匈帝国皇帝在抽象层面上仍是神圣罗马帝国的化身),不再受奥地利的约束,而奥地利当时正在成为一个独立的君主国,不认为自己是神圣罗马帝国的合法继承者。因此,列支敦士登是欧洲最后一个可以声称与神圣罗马帝国具有连续性的独立国家。

分析

有人说,德意志的现代史主要由三个因素决定:帝国、宗教改革以及后来奥地利和普鲁士之间的二元论。与邻国法国相比,人们曾多次试图解释为什么帝国始终未能在领土上获得强大的中央集权。

其中的原因包括:

帝国从一开始就是一个非常联邦制的机构:同样,与主要属于罗马帝国的法国不同,在法兰克王国的东部地区,后来组成德意志民族的日耳曼部落(萨克森人、图林根人、法兰克人、巴伐利亚人、阿拉曼尼人或斯瓦比亚人)更加独立,不愿将权力交给中央政权。所有使王国世袭的尝试都失败了;相反,国王总是由选举产生的。后来,每一位国王候选人都必须向选民做出承诺,即所谓的 “选举投降书”(Wahlkapitulationen),从而在几个世纪中赋予了领地越来越多的权力。

由于其宗教内涵,帝国作为一个机构,因教皇和德意志国王之间关于各自加冕为皇帝的争论而受到严重破坏。教皇在何种情况下为皇帝加冕,尤其是皇帝的世俗权力是否取决于教皇的神权,这一点从来都不完全清楚。关于这一点,特别是在 11 世纪,发生了很多争论,最终导致了 1122 年的 “加冕之争 ”和《沃尔姆斯协约》。

帝国的封建制度,即国王正式成为所谓 “封建金字塔 ”的顶端,究竟是帝国衰弱的原因还是症状,目前还不清楚。无论如何,军事上的服从--根据日耳曼传统--与向部族提供土地密切相关--始终是个问题:当帝国不得不参战时,决策缓慢而脆弱。

直到 16 世纪,南部和西部的经济利益与汉萨同盟所在的北部的经济利益一直存在分歧。与德国其他地区相比,汉萨同盟与斯堪的纳维亚和波罗的海地区的关系更为密切。

如今的德意志史学通常将神圣罗马帝国视为一个在复杂的法律法规体系下组织多个(实际上独立的)国家的平衡体系。虽然没有有效的军事力量,但领主或帝国自由市等较小的庄园作为独立实体存续了几个世纪。最高法院、帝国法院(Reichshofrat)和帝国总检察院(Reichskammergericht)帮助解决冲突,或者至少使冲突成为口水战而不是枪战。

不同宗教派别和不同政府形式的众多领土导致了文化的多样化,甚至在今天的德国也能感受到这一点,地区文化、行为模式和方言有时在几公里的范围内就会发生变化。

1871 年德国统一为一个民族国家后,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又被称为旧帝国(第一帝国),而新帝国则被称为新帝国、第二帝国或第二帝国。

阿道夫-希特勒称他的政权为第三帝国。

注释:

1.

因此,精神和时间是平等的,哈里发象征性地代表了两者

2.

3.

教皇自称是世俗和精神领袖,将世俗领导权授予皇帝,将精神领导权授予主教作为贵族

4.

5.

帝国的术语,在历史上在其范围内使用的其他语言中有:捷克语:Svatáříšeří的mská,后来的Svatá的ří;荷兰语:Heilige Roomse Rijk,后来的Heilige Roomse Rijk der Duitse Naties/Volkeren;法语:Saint-Empire Romain Germanique;意大利语:罗马帝国;斯洛文尼亚语:Sveto rimsko cesarstvo,后来的Sveto rinsko cezarstvo nemške narodnosti。

6.

工具书类

· 安格尔迈尔,海宁兹。德意志帝国。慕尼黑大学:1991年校区

· · 布莱斯,詹姆斯。《神圣罗马帝国》,纽约,斯科肯出版社,1967年

· · 克里斯韦尔,大卫。神圣罗马帝国的崛起。南卡罗来纳州查尔斯顿:《堡垒》/阿多奈出版社,2003年

· · 哈特曼,彼得·克劳斯。德意志帝国1648年至1806年。维也纳:Böhlau,2001年

· · 希尔,弗里德里希。神圣罗马帝国。康涅狄格州纽黑文:凤凰出版社,2002年

· · Schmidt,Georg。《德意志帝国宪章》。München:C.H.Beck,1999年

· · 冯·阿雷丁,卡尔·奥特马尔·弗赖赫尔。1648-1806年德意志帝国。4卷。斯图加特:克莱特-科塔,1993-2000年。

· 乔纳森·佐菲主编,《神圣罗马帝国:词典手册》。康涅狄格州韦斯特波特:格林伍德出版社,19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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