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政策与标准解读

岩宇商业 2025-04-23 08:38:48

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费。

黑龙江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有两个不同政策和不同标准,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间为节点。

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费全省统一标准,为一次性补助3000元,每个人都一样,由其所在单位在退休后发给本人。

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费采用补充养老保险方式发放,正常应该在领证时由所在单位依据本人当时的月度工资收入标准为其一次性办理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在退休后领取。

也就是说,自2000年2月1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个人领取的独生子女费通常是不同的,月度工资标准越高,独生子女费就越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越晚,独生子女费就越高,因为职工工资一直处于上涨过程中。

月度工资收入虽说计划生育条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和解释,但正常理解应当是月度应发的全部工资,而不是扣除五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后的净收入。

经查询黑龙江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数据,2000年-2009年期间黑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在653元-2211元区间,也就是说,在此10年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费标准差不多在650元-2210元区间,说明2000年2月份以后独生子女费标准实际是下降了,且下降幅度还挺大。再说,将独生子女费与本人工资挂钩本身就不合理,不知道这个政策的出发点是什么?让人匪夷所思!

另外,对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条例规定在本人退休时,所在单位应额外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这个政策可能大多数人都不一定知道,有些单位可能就因此隐瞒不给了。

应该说,黑龙江省独生子女费政策一个最大优点就是机关企事业单位政策和标准一致,这个非常难得,比起大多数省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独生子女费完全不同的要好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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