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是针对银行员工在办理贷款过程存在履职不到位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不管是存量贷款还是新增贷款,也不管是否存在损失,只要存在履职不到位,都有可能会触犯该项罪名。
2016年3月,杨某在担任甲银行壹支行党委书记、行长期间,在办理A公司、B公司提交的3笔贷款业务时,明知两家公司资金紧张、偿贷困难、贷款用途不真实,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仍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审核通过贷款调查材料,致使上述两家公司最终获得银行贷款8000万元,后均出现逾期欠息。
从判决书披露的信息可知,杨某审核通过的两家公司的3笔贷款均为存量贷款周转,且杨某在此过程中未收取任何好处。也正是因为如此,杨某及其辩护人才会提出:一是贷款发放是集体行为,是市行调查、审查,审批层层把关的行为,是市行决定予以放贷,杨某仅处于贷款流程中的审核环节,其余环节不在其职责范围内;二是杨某书面审核同意贷款调查材料并无不当,尽到了严格审查的义务,不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
法院认为:
一是杨某明知涉案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存在使用过桥资金等方式周转贷款的情形,已不具备偿贷能力;
二是涉案企业提供虚假申请贷款资料及关联公司互保,贷前调查工作却流于形式,杨某明知调查报告内容不真实仍进行审批,违规为涉案企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
据此,法院认为杨某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判处杨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案件警示录:办理存量贷款三点注意事项
如果杨某与涉案贷款客户没有利益输送或交换情况,那就是因为履职不到位而触发了法律底线,结合本案情况,对于存量贷款周转业务,有三点事项需要注意:
一是贷款用途必须真实。上述涉案的三笔贷款申请用途均为采购货物,而实际是用于归还过桥资金。这样一来,贷款用途证明材料、贷款调查报告都是虚假的,银行员工明知贷款虚假还办理,仅凭这点就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是不要参与客户贷款过桥。判决书显示,杨某作为行长,和下属到小贷公司去协调过桥资金。这本身就犯了大忌,也进一步证明杨某明知贷款用途虚假仍然审核同意贷款。
三是真实反映客户经营情况。判决书显示,调查报告未能真实反映客户经营情况。对于存量贷款客户,办理续贷时,尤其已经出现风险隐患的,如还款还息出现问题,一定要真实反映,超权限的,该上报的就上报,这样就不会有任何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