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平时从事贷款中介服务,2020年8月左右通过他人介绍与刘某相识,后二人之间有经济往来,周某某知道刘某经济拮据需要资金。
2022年4月初,周某在微信贷款中介群了解到甲银行某项贷款业务,仅需贷款人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和该银行卡,征信记录良好,支付贷款总额的42%手续费,通过其他贷款中介操作便能获得50万元的贷款。
为获取中介费,周某明知该贷款不正常,且刘某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告知刘某办理甲银行可获批50万元贷款的条件和需支付47%手续费的要求,询问刘某是否需要办理贷款,刘某为解决自身经济拮据困境,表示愿意办理。
2022年4月7日凌晨1时许,刘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且不符合甲银行贷款条件的情况下,经周某介绍,在湖北省武汉市一酒店内,通过姚某发展的下线贷款中介霍某等人,利用刘某提供的身份信息在某信用平台录入虚假的农户相关信息、获取虚假评分、形成虚假信用报告,线上申请通过甲银行授信,在此过程中刘某配合刷脸认证、签字,骗取甲银行贷款50万元。
刘某收到50万元贷款后,付给周某中介费24万元,余款被其用于购买比特币电脑挖矿机、归还信用卡欠款、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周某收到中介费后自留2万元,剩余22万元由其付给贷款中介。
案发后,刘某、周某均被上网追讨,周某于2023年2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刘某于2023年4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最终周某、刘某均被判贷款诈骗罪,其中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周某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结束语
正如大家常常说的,在当今市场经济与法治越来越健全的时代,再也很难获得不义之才或暴利,如果有,那就只能在刑法里可以找到。
这个案例再次告诫哪些非法贷款中介,赶紧收手吧,否则必将为此付出应有贷款,牢饭必然少不了。另外还有哪些企图通过诈骗银行贷款而获取资金的,如果没有做,赶紧放弃这个念想,不如把更多心事去做些正确的事情。
注:这个案件仅仅只是系列非法贷款中介案件中一个,当中也离不开银行员工配合,在这个系列案件中,贷款中介按贷款金额30%-70%收取中介费,银行员工与他人按贷款金额5%-10%提取中介费。
因为他根本不具备贷款条件,很多这些都是一屁股债,乱七八糟的征信,简单说就是他们伙同在一起造假,骗出贷款,
为什么贷款的也获罪,又不是完全不能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