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饼的税会处理(20240915)

中中专注 2024-09-16 17:34:33

中秋节快到了,本期我们梳理了企业制作、购买、赠送月饼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办法,预祝大家中秋快乐,阖家幸福!

第一部分 自产月饼送礼的税会处理

一、送给员工

(一)会计处理

1.采购原材料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做月饼

借:生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加计扣除)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3.完工入库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4.决定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注:在以自产产品或外购中秋礼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5.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注:准则附录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6.代扣个税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1.决定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归集成本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tips:对应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因此,甲企业自产月饼发给员工应按月饼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作为职工福利费在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限额扣除。

2.实际发放月饼时,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由于会计上已确认收入,税会无差异。另外要区分集体福利和职工福利,将礼品送给职工属于职工福利,应确认收入,如果是作为集体福利,资产权属未改变企业所得税无需确认收入。

tips:对应的会计分录为:

决定将礼品发给员工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 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 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甲企业发给员工的月饼,属人人有份的,应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对于无法具体量化到个人的,如在职工食堂聚餐吃的月饼,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有关回复,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

二、送给客户

(一)会计处理

1.购买原材料、生产加工、完工入库

同自产月饼送给员工

2.赠送给客户时:

借:销售费用—宣传费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由于相关经济利益是进一步的交易,并不一定有经济利益流入,因此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3.代扣个税时

在实际业务中,给客户赠送节日礼品因金额较小且为非货币性资产,往往无法代扣个税,所以这部分个税只能由企业承担。

借:应交税费—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营业外支出—其他-代扣个税

贷:应交税费—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处理

根据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礼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甲公司将外购的月饼赠送给客户应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实务中企业将外购礼品赠送客户,常用的是按第二种顺序确认销售价格,即视同销售价格=购进价格,进销相抵,不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但前提是外购礼品取得了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1.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五)用于对外捐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上述情形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2.计入费用

①计入广告宣传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tips:对应的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计入业务招待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 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tips:对应的会计分录为:

赠送给客户时:

借: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中秋送月饼是记入广告宣传费还是业务招待费?一般来说,如果赠送的对象是潜在客户,对企业的形象、产品具有宣传作用,比如在礼品上印了本公司的LOGO等宣传信息,礼品的购买成本应记入到业务宣传费;如果业务招待的对象是现有客户,礼品的购买成本应记入到业务招待费。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进行填报。

举个例子,将公允价值120元,成本100元的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相当于分两步走,第一步,将产品卖了135.6元(=120+120×13%),税收上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20元和视同销售成本100元;第二步,用卖掉的钱135.6元赠送,将支出的135.6元计入销售费用。销售费用账载金额为成本100+销项税额120×13%=115.6元,税收金额为135.6元,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元。

(四)个人所得税处理

1.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2.如果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同时赠送礼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因此,企业将月饼无偿赠送给客户个人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在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同时将礼品送给客户,或者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如抽得5折优惠券可在购买商品时享受5折优惠,对于此类礼品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积分送月饼不交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外单位人员身份证信息无法全部获取,请问是否可以汇总申报?

答复:因人员较多且未获取纳税真实基础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可暂采用汇总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申请汇总纳税申报设置,需要主管税务区局办税大厅开通“偶然所得”汇总申报功能后,可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分类所得“偶然所得”模块办理汇总申报,并注明“随机赠送礼品汇总申报”,但礼品发放的材料需要留存备查。(深圳市税务局2021年1月25日热点问答)

注意: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规定,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按税种按次计算)扣除5分;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扣除5分;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按次计算)扣除3分;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扣除11分。

案例:中秋节前夕,甲公司从超市购买月饼赠送客户。以王某为例,甲公司赠送客户王某2盒月饼,每盒不含增值税价格400元。

情形一:甲公司送礼时,未约定个税扣缴事宜。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904

贷:库存商品—礼品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

借:应交税费—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160

贷:银行存款 160

借:其他应收款 160

贷:应交税费—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160

借:营业外支出 160

贷:其他应收款 160

这种情形下,甲公司做垫付税款收不回处理,次月采用汇总申报方式,注明“随机赠送礼品汇总申报”,并将礼品发放的相关材料留存备查。甲公司为王某垫付税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该做法一般适用于赠送礼品金额较小的情形,虽然涉及个税的金额小,但扣缴义务人应注意应扣未扣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会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所以扣缴义务人还是应主动承担这部分个税。

情形二:甲公司送礼时,约定个税由甲公司承担,或虽然未约定但事后追认或账务处理体现由甲公司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104(=800/(1-20%)+104)

贷:库存商品—礼品 800

其他应付款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

借:其他应付款 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00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这种情形下,甲公司承担的税款实际是企业支付相关成本费用对价的组成部分,可以在税前列支。可以采用汇总申报方式,注明“随机赠送礼品汇总申报”,并将礼品发放的相关材料留存备查。计算方法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甲公司应扣缴税款800/(1-20%)*20%=200(元)。

扣缴义务人需要注意已扣未缴的法律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规定,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可能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部分 外购月饼送礼的税会处理

一、送给员工

(一)会计处理

1.购进月饼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如购买的是购物卡:

借: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2.决定将月饼或购物卡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实际发放给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4.如购买的是购物卡:

(1)购买时:

借: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2)实际发放购物卡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注:购卡时取得不征税普通发票,实际消费时无法取得发票,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账。

5.代扣个税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

(二)增值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将外购的礼品送给员工如果取得了抵扣凭证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抵扣,需要作进项转出。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5行中。

注:增值税遵循征扣税一致的原则,征多少,扣多少,未征税或免税则不扣税。对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由于其不再用于生产流通,属于生产流通的终端,与一般的终端消费者没有区别,应该作为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不存在抵扣问题,所以当纳税人将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就是普通的终端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增值税,不得予以抵扣。

增值税上没有职工福利的表述,发给员工不算是无偿赠送给他人(员工付出了劳动),因此发放给员工属于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如购买的是购物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企业取得了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进项税额。向员工发放购物卡时,不属于视同销售所列情形,即不缴纳增值税。但需要以职工领卡记录等凭证入账,证明业务真实发生。

(三)企业所得税

1.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五)用于对外捐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由于外购礼品赠送员工,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法上需要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tips:对应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将外购礼品赠送给员工,税务处理同自产产品送员工,即应按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在应付福利费中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限额扣除。

tips:对应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将购物卡赠送给员工,由于购卡时取得不征税普通发票,实际消费时无法取得发票,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帐。

tips:对应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因此,甲公司外购月饼发给员工应按月饼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在应付福利费中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限额扣除。由于会计上未计入收入,企业所得税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三)个人所得税

同自产月饼送给员工

二、送给客户

(一)会计处理

1.购入月饼时:

同外购月饼送给员工

2.赠送给客户时:

借:销售费用—宣传费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礼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由于相关经济利益是进一步的交易,并不一定有经济利益流入,因此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赠送购物卡时:

借:销售费用—宣传费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3.代扣个税时

同自产月饼送给客户

(二)增值税处理

根据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企业将购进的礼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实务中企业将外购礼品赠送客户,常用的是按第二种顺序确认销售价格,即视同销售价格=购进价格,进销相抵,不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前提进外购礼品取得了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购买的是购物卡,持卡方在购卡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不征税普通发票,实际消费时无法取得发票,需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账。

1.购卡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不征税普通发票

借: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2.持卡消费或者赠送给客户时,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只能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账。

借:管理费用等

贷: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tips:1.购买免税或不征税的礼品用于赠送,如赠送图书、鲜活肉蛋产品、蔬菜,目前零售环节免税,视同销售后仍然免税(财税〔2012〕75号、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2.送购物卡,购物卡是一种预付凭证,在购卡环节,企业并未购进实际的货物或服务,只是将资金预先支付给售卡企业,售卡方也并未实际销售货物或服务,销售方开具的是不征税发票,售卡时无需缴纳增值税,因此赠送购物卡不属于将购进的货物、服务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也不能开具不征税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同自产月饼送给客户。

如赠送的是购物卡,将购物卡赠送给客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持卡消费或者赠送给客户时,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只能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账。

tips:对应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宣传费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处理

同自产月饼送给客户

综上,判断是否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看权属,增值税看流转,会计看经济利益,个人所得税一般要征。

来源:小颖言税。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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