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总会计核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2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财政总会计是财政管理重要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总会计核算管理,充分发挥财政总会计职能作用,更好支撑财政管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财政总会计职能作用
《财政总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夯实完善了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建立了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财务会计,财政总会计以“平行记账”方式对财政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核算管理。《制度》施行以来,各级财政总会计工作质量明显提升,但与改革目标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例如,财政总会计账套体系尚未统一,部分科目设置可以进一步细化,暂存性款项、暂付性款项等业务核算落实《制度》不到位,核算时效性有待提升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健全现代财政预算制度、夯实财政管理基础的高度,不断加强财政总会计核算管理,严格执行《制度》,充分发挥财政总会计职能作用,全面核算财政经济业务事项,真实反映财政运行情况及结果,有效监督财政财务活动过程,为政府财政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财会监督提供坚实保障。
二、统一财政总会计账套
(一)统一账套设置。全国各级财政总会计统一设置财政总会计账、教育收费专户账、非税收入收缴专户账、财政代管资金专户账、社保基金专户账、支付中心账、专用基金账、专项支出类专户账、外币类专户账等9个类型账套开展总会计核算。各类账套实行全国统一的账套名称和账套编码。各地确有需要增设账套的,需向财政部(国库司)备案,新设账套的核算内容不能与上述9个账套交叉重复。
(二)明确账套核算内容。财政总会计账核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或事项;教育收费专户账核算纳入预算管理的教育收费资金收支业务;非税收入收缴专户账核算通过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取、确认、划转的非税资金业务;财政代管资金专户账核算财政部门代为管理的预算单位资金,以及其他需要在专户管理的非财政预算资金收支业务;社保基金专户账核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收支业务;支付中心账核算单独设立的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发生的资金收支业务;专用基金账核算根据财政管理要求,需单独核算的专用基金收支业务;专项支出类专户账核算根据财政管理要求,需单独核算的专项支出类资金收支业务等;外币类专户账核算以外币原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外币收支业务等。
三、增设部分明细会计科目
(三)增设财务会计明细科目。在“国库存款”科目下增设“金库存款”和“待划转社会保险费”明细科目。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待划转社会保险费”、“收回存量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待清算资金”和“其他”明细科目。在“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本金”下增设“未到期本金”和“已到期本金”。在“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付本金”下增设“未到期本金”和“已到期本金”。
(四)增设预算会计明细科目。在“资金结存—待处理结存”科目下增设“待处理收入结存”、“待处理支出结存”、“国库集中支付待清算资金”和“其他待处理事项”明细科目。
四、规范重点核算事项
(五)规范使用“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无实际资金流入的情况下,严禁通过预算会计科目“资金结存”、财务会计科目“其他应收款”冲减已列预算支出(费用);严禁通过预算会计科目“资金结存”、财务会计科目“其他应收款”虚增收入。
(六)规范债务还本付息资金核算。财政总会计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省级政府财政偿还地方政府债券本息时,使用“应付长期(短期)政府债券”、“应付(应收)利息”等科目;上级政府财政收到或扣缴下级政府财政应偿还的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本息时,使用“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利息”等科目;下级政府财政向上级政府财政上缴或上级政府财政扣缴应偿还的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本息时,使用“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付利息”等科目。不得使用“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科目归集、确认债务还本付息资金。
(七)清晰反映国库待清算资金。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拨付时,财政总会计依据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回单确认预算支出,同时确认“国库集中支付待清算资金”;实际进行资金清算时,财政总会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清算回单冲减“国库集中支付待清算资金”。
五、提高财政总会计核算时效性
(八)提升核算电子化程度。加快推进财政总会计核算电子化进程,打通财政与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数据传输渠道,实现财政与中国人民银行全部业务事项线上办理,全部业务数据线上传输。
(九)实现财政总会计“T+1”日记账。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确保财政总会计“T+1”日完成核算,实现“日清月结”,完善财政总会计与中国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自动对账机制。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做好督促指导。根据本通知要求,强化组织领导,省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十一)加强技术保障。省级财政部门要扎实做好本地区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财政总会计核算功能升级改造,积极推动财政总会计核算功能模块与政府债务、资产管理功能模块衔接贯通,信息共享。
(十二)开展业务培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各级财政总会计熟悉掌握《制度》及本通知各项规定和具体要求。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财政总会计账套分类情况表
2.财政总会计增设明细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财政部
2024年10月18日
附件下载:(阅读原文)
1.财政总会计账套分类情况表.pdf
2.财政总会计增设明细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pdf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9日
二、增设明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如下:
(一)资产类
1001国库存款
在国库存款科目下,设置“金库存款”和“待划转社会保险费”明细科目。
100101金库存款
1.本科目核算政府财政存放在国库单一账户除待划转社会保险费外的款项。
2.金库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金库存款增加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2)金库存款减少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金库存款的结存数。
100111 待划转社会保险费
1.本科目核算税务机关等代征入库、待划转社保基金专户的社会保险费。
2.待划转社会保险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社会保险费代征入库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待划转社会保险费”科目。
(2)入库的社会保险费划转社保基金专户时,按照实际划转的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待划转社会保险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尚未划转的社会保险费。
1041 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
104101 应收本金
在应收本金科目下,设置“未到期本金”和“已到期本金”明细科目,其下应根据管理规定设置“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明细科目。
10410101 未到期本金
1.本科目核算本级政府财政转贷给下级政府财政,尚未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本金。
2.未到期本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向下级政府财政转贷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时,按照转贷的本金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或债务管理部门确认的转贷金额,贷记“国库存款—金库存款”或“与下级往来”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有关费用科目。
(2)收到下级政府财政偿还的未到期转贷款本金时,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国库存款—金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已到期且下级政府财政尚未偿还时,根据债务管理部门转来的有关资料,按照已到期的转贷款本金金额,借记“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本金—已到期本金”,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应收未收的未到期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本金。
10410102 已到期本金
1.本科目核算本级政府财政转贷给下级政府财政,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已到期,但下级政府财政尚未偿还的本金。
2.已到期本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已到期且下级政府财政尚未偿还时,根据债务管理部门转来的有关资料,按照已到期的转贷款本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本金—未到期本金”。
(2)收到下级政府财政偿还的已到期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本金时,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国库存款—金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扣缴下级政府财政应偿还的已到期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本金时,按照扣缴的金额,借记“与下级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应收未收的已到期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本金。
(二)负债类
2013 其他应付款
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待划转社会保险费”、“收回存量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待清算资金”、“其他”明细科目。
201311 待划转社会保险费
1.本科目核算税务机关等代征入库、待划转社保基金专户的社会保险费。
2.待划转社会保险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社会保险费代征入库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国库存款—待划转社会保险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2)入库的社会保险费划转社保基金专户时,按照实际划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待划转社会保险费”科目。
3.本科目应当及时清理结算,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尚未划转的社会保险费。
201312 收回存量资金
1.本科目核算政府财政按预算管理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
2.收回存量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收回的存量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金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收回的存量资金,政府财政按原预算科目使用的,实际安排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金库存款”等科目。
(3)收回的存量资金,政府财政调整预算科目使用的,实际安排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预算管理资金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等科目;同时,借记有关费用科目,贷记“国库存款—金库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当及时清理结算,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按预算管理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
201341 国库集中支付待清算资金
1.本科目核算政府财政发生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时,代理银行已实际支付但尚未与人民银行进行清算的款项。
2.本科目应按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进行明细核算。
3.国库集中支付待清算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实际支付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有关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资金清算时,按照实际清算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金库存款”科目。
(3)确认存量待清算资金时,按照实际确认的金额,借记有关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已实际支付但尚未与人民银行进行清算的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期末原则上应无余额。
201399 其 他
1.本科目核算除待划转社会保险费、收回存量资金和国库集中支付待清算资金外,政府财政临时发生的暂收、应付、收到的不明性质款项等。
2.其他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不明性质款项时,借记“国库存款—金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将有关款项清理退还、划转、转作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金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或有关收入科目。
(3)有关款项确认冲减当年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费用科目;有关款项确认冲减以前年度有关费用事项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预算管理资金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等科目。
3.本科目应当及时清理结算,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尚未结清的其他应付款项。
2031 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
203101 应付本金
在应付本金科目下,设置“未到期本金”和“已到期本金”明细科目,其下应根据管理规定设置“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明细科目。
20310101 未到期本金
1.本科目核算地方政府财政从上级政府财政借入,尚未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本金。
2.未到期本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上级政府财政转贷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或债务管理部门转来的相关资料,借记“国库存款—金库存款”或“与上级往来”等科目,按照转贷的本金金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有关费用科目。
(2)偿还本级政府财政承担的未到期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本金时,按照实际偿还的本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金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等科目。
(3)地方政府债券已到期且尚未偿还上级政府财政时,根据债务管理部门转来的有关资料,按照已到期的转贷款本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付本金—已到期本金”。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尚未偿还的未到期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本金。
20310102 已到期本金
1.本科目核算地方政府财政从上级政府财政借入,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已到期,但尚未偿还的本金。
2.已到期本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地方政府债券已到期且尚未偿还上级政府财政时,根据债务管理部门转来的有关资料,按照已到期的转贷款本金金额,借记“应付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付本金—未到期本金”,贷记本科目。
(2)偿还本级政府财政承担的已到期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本金时,按照实际偿还的本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金库存款”、“其他财政存款”等科目。
(3)上级政府财政扣缴已到期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本金时,按照扣缴的转贷款本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与上级往来”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政府财政尚未偿还的已到期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本金。
(三)预算结余类
8041 资金结存
804109 待处理结存
在待处理结存科目下,设置“待处理收入结存”、“待处理支出结存”、“国库集中支付待清算资金”、“其他待处理事项”明细科目。
80410901 待处理收入结存
1.本科目核算以前年度及本期结转的待处理收入。
2.待处理收入结存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年终转账时,将“待处理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资金结存,借记“待处理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2)将以前年度结转的待处理收入转列预算收入或退回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预算收入科目或“资金结存—库款资金结存”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的待处理收入结存的金额。
80410911 待处理支出结存
1.本科目核算以前年度及本期结转的待处理支出。
2.待处理支出结存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年终转账时,将“待处理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资金结存,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支出”科目。
(2)转列支出时,借记有关预算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资金结存—库款资金结存”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的待处理支出结存的金额。
80410941 国库集中支付待清算资金
1.本科目核算政府财政发生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时,代理银行已实际支付但尚未与人民银行进行清算的款项。
2.本科目应按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进行明细核算。
3.国库集中支付待清算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实际支付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有关预算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2)资金清算时,按照实际清算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金结存—库款资金结存”科目。
(3)确认存量待清算资金时,按照实际确认的金额,借记有关预算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已实际支付但尚未与人民银行进行清算的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期末原则上应无余额。
80410999 其他待处理事项
1.本科目核算除待处理收入结存、待处理支出结存和国库集中支付待清算资金外其他待处理事项。
2.其他待处理事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其他待处理事项增加时,按照确认增加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2)其他待处理事项减少时,按照确认减少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其他待处理事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