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日期:2024-10-25 17:40 来源:***税务 税乎网
***税通【2024】***23号
杜***(身份证:3***)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0〕91号 )第九条相关规定。
事由:
您于2021年12月17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代开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200***350,发票号码08773134,价税合计 1970000元;于2022年5月18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代开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 4200172350,发票号码05603541,价税合计2050000元,受票单位均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132****M***H)。对于建筑、安装等的发票,应按照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行业最低核定率(建筑业7%,其他10%),按经营所得5%-35%累进税率计算应交税款。
您存在未依法自行办理经营所得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
请您于15日内开展自查,据实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税务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