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坐车失联,第二天发现在公交车上,后医治无效死亡

说书人老柳 2022-07-16 14:20:46

两个月前,52岁的老梁从怀化坐大巴到长沙找儿子,坐上公交车后,原本一个多小时后就应该到家的老梁却突然“失踪”了。直到第二天一早,老梁儿子梁先生得知父亲躺在公交车上躺了一夜,随后父亲被送往医院抢救,20多日以后父亲抢救无效去世。

梁先生认为,他们工作人员如果能够巡视到,也不会发生这样的事。公交集团表示,此事现在还在调查当中,目前确确实实给不出回应。

公交公司应当为老梁的死亡承担责任吗?

首先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要存在侵权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侵权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本案中,老梁今年52岁,乘坐公交车因未及时下车,而司机到达终点也没有及时发现,最终老人因病去世。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司机没有及时发现到老梁在车上,最终老梁在车上过了一夜,显然公交车司机存在一定的过失,但是总体上来讲,老梁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到底是老梁睡过了头还是说乘坐公交车时突发疾病,司机没有发现,目前还存在疑问。

如果是老梁睡过了头,那么公交公司的责任相对于老梁突发疾病要小一些。

同样,由于公交司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由此即便造成了损失,最终也应当由所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涉事司机是否因此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得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那么老梁的死亡是因为司机的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那么就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责任。否则的话,就无须承担。

但是毕竟老梁因为在公交车上过了一夜,最终因病去世,所以民事上,公交公司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刑事层面上来讲,是难以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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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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