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吴家乡村里面,前些年制定了一项规定,就是村里一旦有人过世,在省内工作的人都要回家帮忙,因为现在在家的都是一些上了年纪的老人,如果去外面工作的年轻人不回家,那么就没有人了。
我们农村还是实行土葬,所需人员还比较多的。因此,很多人只要听到消息,都会放下工作,请假往回赶去帮忙。
几年下来,那些在省内工作的,回家近的,只要有人过世就回家帮忙,而在省外工作的,因为远没有办法回家。但是,每年都是如此。因此,一些在省内工作的人就有了怨言。帮忙的老是那些人。没有帮忙的也老是那些人。
去年的时候,村里又重新制定的一项规定,就是村里有人过世,在省内工作的一定要回家帮忙,但是在省外工作的,没有办法回家的,可以不回,但是要出钱,出钱的多少按去世老人所做道场的天数来定,做一天一夜或者是两天两夜的,一人出400元,三天三夜及以上的一人出600元,村里上了18岁的男性,到60岁以下的男性,没有读书的,都要算数。60岁以上的不算。然后收上来的这些钱,就按照在家里帮忙的人数来平均分配。
这一规定下来,去年实行了一年,去年村里也过世了6个人,开始都还正常。到了最后一个的时候,出问题了。事情是这样的。
一个在省内工作的人,本来是一定要回家帮忙的,可是他因为坐车的原因,时间上没有来得及,没有赶上帮忙。等他到了家以后,人都安葬完了,就等着吃饭了,没有赶上。
按规定就要出钱,可是他也不想出钱,说自己人已经回来了,路费也花了,时间也花了,只是没有赶上而已,就不出钱。导致不可处理。
今年的时候,村里又有一位人过世了,外省工作的没有回家帮忙的,也没有再收钱了。就是去年最后一次收上的钱,因为有一个没有出钱,而卡在那里都没有分了。
这个规定的初衷无疑是善意的。对于省内的村民,身体力行回家帮忙,是一种基于地缘亲近和人情浓厚的表现;对于省外的村民,出钱则是一种在距离限制下对集体事务的支持方式。无论是一天一夜 400 元还是三天三夜 600 元的标准,都是根据办理后事的规模和所需人力物力大致估算而来,旨在让大家公平地分担这份责任。
然而,规则的实施却遭遇了意外。那位省外回来的村民,尽管人回到了村里,但因为某些原因耽误了时间,没有赶上帮忙的时机。
从他的角度来看,或许他认为自己已经付出了往返的辛劳,也有参与的意愿,只是客观因素导致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帮忙,所以不想出钱。
但从其他村民的视角出发,既然规定了省外村民以出钱的方式参与,而他这次回来并没有实际帮上忙,那仍应该遵守规定出钱。
朋友们,你们说这位村民应不应该出钱?遇到这种事情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