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爆料,小女孩幼儿园被男同学咬伤脸部,幼儿园仅发被咬时的监控给家长,妈妈:视频越看越不对,后来发现,女儿全程被同学打了五分钟。
在这条网传视频中,在一家幼儿园内,一个小东孩突然冲身边的女孩扑去,将对方扑倒在地之后,竟然咬了对方脸。小女孩哇哇直哭,幼儿园老师才上前去制止。
事发之后,女孩的妈妈讨要说法,没有料到幼儿园提供给女孩妈妈的视频却只有短短的十几秒,之后女孩妈妈便来到幼儿园要看被咬的全部过程才发现,女儿全程被殴打,被施暴者打了5分钟之久!
女孩妈妈表示,小男孩动手打自己的女儿的时候,幼儿园的老师都没在,只有被咬伤了哭的很厉害了,老师才跑了过来!女孩的妈妈表示绝不接受和解,已经报警了,孩子的爸爸也已经找了律师咨询了相关的处理情况。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提出意见:这种事就算你不和解你也没有用,因为那个小孩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而你想要赔偿,如果对方耍赖,那你只能通过打官司才可以!
子不教父之过!施暴孩子监护人必须承担主要责任,学校管教不力,同样也脱不了干系,支持女童家长上告到底,还受虐孩子公道!
那么,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幼儿园的孩子年龄都不大,是非控制辨别能力不够,会因为争抢玩具发生分歧或者打闹,这个时候老师要及时制止,也就不会演化成严重的冲突。所以看完这条视频之后,网友纷纷强调小男孩的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老师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小男孩动手打了女孩,而且将女孩脸部咬伤的属于故意伤害行为,他的家长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在这起事件中,因为事发幼儿园,打人的小男孩和被打的女孩都是幼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所以,从性质上来讲,小男孩动手打女孩,并且将对方咬伤的肯定是不对的,属于故意伤害行为!但是,毕竟对方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不管女孩伤情鉴定结果有没有达到轻伤以上的,都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118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也就是说,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本事件中,小男孩将女孩打伤的,已经侵犯对方身体权健康权,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此时,从责任承担的角度来讲,男孩本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用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能力,但是他的监护人(通常是他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的,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应该赔偿对方医疗费、误工费等等合理费用!
3、学校老师没有尽到教育、看护职责的,学校方面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学校、幼儿园对于未成年人校内侵权的通常承担是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幼儿园方面提供充足证据,表明自己已经履行到监督、管理职责,对伤害事件没有过错的才不用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起事件中,小男孩没有控制辨别能力,但是他动手打女孩长达5分钟,在此期间,老师没有过来制止,显然是没有尽到看护职责的!
同事发之后,女孩家长要求幼儿园方面提供完整的监控视频,幼儿园方面只提供视频片段,也有推卸责任的嫌疑,导致矛盾更加激化。因此,女孩的家长可以要求幼儿园方面给出合理的说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