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伦贝尔,警方在一起自杀案件中,发现当事人疑似是30年前凶杀案件的凶手,经过多方求证,最终确定真凶,宣告三十多年前的凶杀案件成功告破,引发关注和网友热议!
据媒体报道,热心群众报案称,奎勒河镇乾安村流动人员王某龙在其曾经居住过的老房子内自缢死亡。根据种种线索最终确定,王某龙为自杀。
原来王某龙并非本地人,而是30多年前来到奎勒河镇乾安村务工,后来在当地娶妻并育有一女。王某龙对外自称在家中排行老四,因此平时村民都叫他“王老四”。
逐一筛查后发现王某龙极有可能是“绥化市北林区‘1992.01.26’赵某良杀人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赵某良。办案民警将王某龙的生物材料送往呼伦贝尔市公安局进行检验。
经采集血样复检,最终确认王某龙的真实身份为赵某良。尘封32年的真相终被解开,1992年1月26日晚,在黑龙江省绥化市连岗乡东明村,赵某良与胡某某在持刀杀死2人、重伤4人后,畏罪潜逃。发生在32年前的命案积案,终于成功告破。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留言:他一直在等警察来,望眼欲穿等了32年还不来,最后绝望之下自杀了!
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这句话用在这里,合适吗?是没迟到,是嫌犯32年后自己活腻了,根本就没到案报到!
那么,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很多网友质疑,这起刑事案件发生30多年,造成两人伤亡、四人重伤,嫌疑人潜逃30多年,并没有成功告破,只是因为凶手最终选择自杀?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讲,嫌疑人王某龙在30多年前实施故意行凶案件导致2人死亡,4人受伤的结果,毫无疑问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虽然嫌疑人王某龙作案之后选择潜逃,但是因为造成多人伤亡,这么惨烈的结果,作为命案警方当然已经介入调查。
此时,因为警方已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并且锁定了嫌疑人王某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他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也就是说,作为刑事案件嫌疑人,不管嫌疑人王某龙潜逃何地,潜藏多久,也无法逃避法律制裁!严格来说,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嫌疑人王某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首先是要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嫌疑人王某龙最终选择自杀身亡,虽然逃脱刑事法律制裁,但民事赔偿方面依然有被追责可能性!
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因为嫌疑人王某龙选择自杀,并且客观上已死亡了,对于30多年前发生的凶杀案件,因为真凶已经死亡,警方不再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但是,民事赔偿责任依然要承担,被害人家属可以要求嫌疑人王某龙法定继承人承担相关责任。
根据《民法典》继承篇1160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所以说,本案中,对于这起发生在30多年前的凶杀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除了负有刑事责任外,还需要承担附带民事责任,所以即使在本案中,嫌疑人王某龙自杀死亡的,他的继承人(在潜逃期间他选择结婚并且生育子女的)在法定继承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最后,就像很多网友提出了疑问,30多年前凶杀案子是破了,同样需要反思为什么他能够潜逃我这么久,更重要的是他的身份是怎样合法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