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当地某单位城管执法员李某假冒学姐身份诱惑女大学生,在对方裸聊之后,获取对方不雅视频,之后以公开不雅视频为要挟,强迫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案涉8名女大学生,其中两人怀孕流产。
最诡异的是,该案在侦破过程中因为相关司法机关不负责的态度,致使案件长期没得到处理,引发关注和网友热议!
据介绍,案件本身其实并不复杂,淄博市沂源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聘为协管员的李某,假冒学姐身份诱惑女大学生。
录下裸聊视频后,又以对外公开视频为由,威胁女大学生与其发生性关系。自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其以类似手段共作案8起,致两人怀孕流产。
事实上,在嫌疑人第二次犯案时,当事女大学生就报了警。警方在淄博沂源嫌疑人家里将其抓获,被其强奸的第一名受害人,当时也正好还在他家。
按照正规办案流程,嫌疑人此时若是被绳之以法,自然没有机会再继续欺骗和侵犯其他女大学生。
但是,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发现,早在嫌疑人作案初期,就曾有人报警,但案件因管辖权、移交问题等原因疑似被搁置。
直到2023年,随着强奸案审理终结,嫌疑人李某因为涉嫌强奸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最早接触嫌疑人的办案警察也被以“玩忽职守罪”诉至公堂。
对此,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愤慨的表示:强奸是刑事案件,不存在被害人放弃追责就不立案!
这就是有的受害人不敢报警的最主要原因,警察有时候不处理反而成了通风报信。
还有不少网友直接呼吁:第一名被害人为什么改口供、放弃追责?应该深挖原因。
对当事民警玩忽职守应该应该严肃处理!应该启动追责!才能还社会于平安!
那么,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轻信双方当事人口供。嫌疑人李某涉嫌强奸罪,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55条则明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并且,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性侵类案件调查并不复杂,首先问双方有没有发生性关系,其次要看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本案中,因为性侵类犯罪性质比较恶劣,已经有被害人选择了举报,此时就应该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同时,在调查过程中,警方既然已经掌握了初步正确线索,表明嫌疑人李某实施了胁迫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比如说,有录制不雅视频的,并且有以公开不雅视频胁迫发生性关系的),就不能因为被害人改变口供而擅自做销案处理!
2、相关办案人员明知法犯法,致使嫌疑人李某长期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从上面分析可知,嫌疑人李某已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且犯罪事实、情节并不复杂,相关公安机关已经接收到被害人报警之后。就应当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但是,本案中,负责办案的济南市章丘区普集派出所所长宁某认为,沂源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也可能是犯罪既遂地,应由沂源警方处理。
前往沂源办案的三人,之后便将笔录和报案材料稀里糊涂地“移交”给沂源警方了;
同时,因为在李某家里发现的受害人改了口供,放弃追责等,沂源警方最终没有立案,这是此案出现的关于移交与立案的最大失误。
此时,就办案流程上来说,移交其实也不能说完全不合适,强奸行为的发生地都是沂源,那么管辖也是应该的,刑事案件处理一般来说以案件发生地为主,受害人居住地为辅。
这个案子看介绍是在李某家中发生的,主要管辖权就是沂源,不知道为什么有笔录有受害人最后一句不追究就没事了?其实,强奸案件本身除口供外别的证据确实不是很好找,但是这种有微信聊天纪录的除外,这种都能撤案说明肯定有问题。
所以,在这起“移交”的强奸案,竟成“无人管”的强奸案,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继续作恶多起,相关办案人员的玩忽职守罪行理应被追究!
此时,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的,量刑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有权必有责!不管什么岗位,行政不作为的,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该负刑事责任的,也不能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