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企业在劳务分包时应注意的问题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2024-01-08 18:35:35

建设工程领域中,企业往往会将案涉项目的劳务、工程进行分包,以期带来相应的效益。然而,由于专业工程分包存在种种限制与障碍,而劳务作业分包具有无需建设单位认可、不需要相应的资质的特点,导致实践中存在大量以劳务分包为外壳,实为违法转包、违法分包之情形。那么,此时我们就需要了解何为劳务分包?实践中约定哪些劳务分包形式属于合同无效?本文就来聊聊这个问题。1劳务分包

劳务作业分包(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承接工程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不需要发包人、承包人的同意即可进行分包。

2、劳务分包的范围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2001]82号部分失效)的规定,劳务分包范围包括13种:(1)木工作业;(2)筑作业;(3)抹灰作业;(4)石制作业;(5)油漆作业;(6)钢筋作业;(7)混凝土作业;(8)脚手架搭设作业;(9)模板作业;(10)焊接作业;(11)水暖电安装作业;(12)金作业;(13)架线工程作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3、劳务分包与专业工程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承接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收取工程款的行为。专业工程分包最突出的特点是包工包料。而劳务分包却与之存在很大的不同,劳务分包中,分承包企业收取的是人工费,最突出的特点是包工不包料。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究竟是劳务分包还是专业工程分包,主要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法律特征、双方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合同承包内容来综合进行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第1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观点认为,劳务分包和专业工程承包两者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① 合同标的不同。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失效)规定,专业承包的种类包括地基与基础设施、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等60种;劳务分包的种类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钣金、架线作业等13种。从上述具体的项目罗列可以看出,专业承包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中非主体、非关键性部分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作业,技术含量低,与工程成果无关。

② 施工内容不同。专业承包中,承包人以自己的设备、材料、劳动力、技术等独立完成工程;劳务分包中,承包人提供的仅是劳动力,由分包人提供技术和管理,两者结合才能完成建设工程。例如,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后,自己买材料,然后另外请乙劳务单位负责找工人进行施工,但还是由甲单位组织施工管理。

③ 责任承担不同。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专业承包中的承包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与分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中的承包人对工程承担合格责任,一般以监理工程师验收为准。

④ 程序要件不同。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专业工程分包必须按照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劳务分包则无须经发包人或总包人的同意。

⑤ 结算性质不同。专业承包的对象是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分包人结算的是工程款,由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组成;劳务分包的对象是劳务作业,承包人向分包人结算的是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以及相应的管理费。

2劳务合同约定承包形式1、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承包人包工包料”

此种情形系典型的名为劳务分包,实则为非法转包、违法专业分包。在此种情况下,劳务分包合同将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① 名为劳务分包、实为转包,转包合同无效,双方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2007)民一终字第33号

法院认为:001公司与南通某建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属于转包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弘某公司与建设集团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001公司与建设集团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两份合同在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等诸多方面的约定内容基本相同,只是合同价款由1.2亿元调整为4000万元。建设部2003年11月8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国务院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中001公司与南通某建签订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的行为并不是将其母公司建设集团承包的讼争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南通某建,而是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南通某建,从中牟取暴利。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中:“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国务院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集团与南通某建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的性质为转包合同而非劳务分包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建设集团转包工程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南通某建作为专业施工企业,应当知道工程转包属违法行为而与建设集团签订施工合同,亦应当对合同无效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② 名为劳务分包、实为专业工程分包,当承包人无相应资质时,属违法分包,此时合同无效。

【(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

法院认为:虽然潘传进借用河南忠诚公司的名义与中铁十二局二公司签订了《劳务作业(隧道工程)承包合同》,但从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同意折价购买潘传进的机械设备的事实,能够认定中铁十二局二公司认可潘传进在施工过程中提供了机械设备,可见中铁十二局二公司是将案涉工程交由潘传进承接,并非仅将前述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交由潘传进完成。在潘传进退场时与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协商的过程中,是由潘传进等人直接以隧道队的名义与中铁十二局二公司签订《关于坪上隧道退场谈判机械设备处理的纪要》,可见中铁十二局二公司明知潘传进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故本案中潘传进与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因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承包建筑工程法定资质的自然人潘传进,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的事实合同。

(2021)粤0191民初12787号

法院认为:“虽然《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亿恒公司为劳务分包,但从合同约定的具体施工内容以及亿恒公司的实际施工情况来看,涉案工程并非简单的劳务工程,而是涉及专业的玻璃幕墙安装。因亿恒公司并不具备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其与远大佛山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

2、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承包人提供周转材料”

周转材料一般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可多次重复使用的材料,包括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实践中,若承包人提供了主材、中大型(或全部)施工机械,根据相应的规章条例,一般将此合同认定为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但是对于承包人提供周转材料、辅助材料、小型施工机械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实践中存在争议。

1、一种观点认为: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务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情形列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作为关系国民财产与安全的专业性工程,其施工过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在《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劳务分包合同不应计取周转材料费,否则构成违法分包。对此,北京高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也认为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周转性材料租赁的,不属于劳务分包。

相关案例:

北京市三中院在(2019)京03民终11491号

法院认为:南通六建公司作为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等事项,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关系的性质实际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法律关系已超出南通六建工程承包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劳务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住建部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中(建市函[2014]266号),通报违法事实:“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劳务分包单位计取周转材料款”。

2、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第十二条的规定并非强制性法律规定,其目的在于维护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而在总包对分包进行管理控制的情况下,周转材料由劳务分包单位采购或租赁,与总包单位自行采购或租赁并无本质不同,并不必然危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相反,周转材料交由劳务分包单位采购或租赁更符合建设工程管理与施工实践。只要劳务分包合同关于计取周转材料费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为该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北京市一中院在(2018)京01民终2695号

法院认为:中国京冶工程公司提供钢筋、混凝土、架料、塔吊、混凝土泵等主要施工材料及机械资源,安庆皖力劳务公司提供辅助材料、中小型机械、工具及人工的《土建劳务分包合同》,该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3、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承包方提供辅助材料、少量周转设施料、小型施工机械”

此约定并不影响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性质,劳务分包合同不因约定此内容而无效。

【(2018)最高法民再333号】

最高法院认为: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指向的标的是分部分项的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包工包料;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表现形式为包工不包料,俗称“清包工”。在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由劳务承包方提供辅料、周转设施料、小型机具的,仍属于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该约定不影响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性质,不属于名为劳务分包、实为专业分包的情形,分包合同合法有效。依据满平公司提交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其具备建筑行业劳务施工的资质。双方订立的《主体结构劳务合同》约定,远达公司将案涉工程劳务发包给满平公司施工,满平公司承包形式为包人工及少量的周转设施料等,故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属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一审将案涉合同认定为专业分包合同,并以满平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揽工程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当。

法条链接: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3、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4>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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