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网上看到一则新闻:“四川男子售卖自家26棵香樟判缓刑”,大意是说:四川叙永县男子马万林,将其父种植的香樟树卖给他人,被法院判决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媒体相关报道
此事在网络引起了争议,而争议的重点,则在于人工种植的香樟树,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马万林认为,香樟树是自己的父亲在自家屋前房后、自留地旁种植的,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法院则认为,即使香樟树为人工移栽,也是在自然环境下生长,仍然属于“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范围。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对相关法律也并不熟悉。但是,在我们提倡优秀中国传统文化、提倡“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今天,我们是否能从古代哲人那里,借鉴到一些对此案认识的启发呢?
《吕氏春秋》“先识览”“察微篇”中,记载了这样两个小故事。
《吕氏春秋》
原文如下:
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
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孔子见之以细,观化远也。
这段话翻译成现代语言,大致意思就是:
鲁国有法律,当鲁国人沦落为其他国家的奴隶(古人称男奴为臣,女奴为妾)的时候,如果有人能够将他们赎买回来,赎人者将会在国家的府库中得到一笔补偿费和赏金。孔子的学生子贡从诸侯国赎回来了奴隶,但是却谦让,不要国家给的补偿赏金。孔子知道这件事情后说道:“子贡这件事做错了!从今以后,鲁国人不会再做赎人这件事情了。从国库中得到赎人的补偿赏金,并不损害自己的品行;不要赏金,以后谁还会去赎人呢?”
子贡画像
子路救了一个溺水的人,被救者给子路一头牛表示感谢,子路接受了这头牛。孔子说:“鲁国人以后一定会拯救溺水的人了。”孔子的见解细致地洞察人情,他的观察教化对后世的影响一定是深远的。
这里的子贡和子路,都是孔子的学生。其中子贡从事商业,并且把生意做到了诸侯国。所以,在孔子的学生中,子贡是最为富有的。
显然,在孔子看来,像子路这样做了好事而接受别人的感谢和馈赠,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这样才能让后来的人都去做好事,做好事的人就必定越来越多。
相反,像子贡那样,自己做为富豪,做了好事而“不取其金”,看似高风亮节,但是其他人并不像是子贡那样富有,不过既有子贡的先例,会让后来人也不好意思“取其金”,这样长此以往,就没有人再自掏腰包去赎人了,被迫沦落为奴隶的人也得不到救助。
徐砚绘《子路问津》
这两个小故事告诉我们,在制订和执行道德标准和法律条文的时候,并不是标准越高就越好。过去我们常说“法律本乎人情”,就是说在制订法律和道德标准的时候,要充分顾及到特定时间和特定环境中,人们整体的认知能力和道德素质的发展水平。
道德和法律都是为特定时间和特定环境中的人服务的,起到惩恶扬善的作用。如果不顾及发展水平而制订出过高的道德标准和过于严苛的法律,只会导致整个社会伪君子和坏人盛行,并不能起到扬善惩恶的作用,于是便违背了我们制订法律条文和道德标准的初衷。
现在回到马万林卖樟树事件。据查,香樟属常绿乔木,是生产樟脑的主要原料,其木材又是制作家具的很好的材料。可能正是因为樟树的这些重要作用,盗砍严重,所以国家才把其列入重点保护植物。
李建国绘《傍晚的香樟园》
但是,对于这些珍稀植物,严禁乱砍乱伐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则应该提倡更多的种植,以满足社会对这些珍稀植物的需要,同时也会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
从有关报道来看,马万林出卖的,正是自己父亲种植的樟树,并且这些被卖的樟树,是被松鼠啃咬而枯死的树木。
在这种情况下,马万林卖出樟树,便不宜被判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否则,谁家一旦种了樟树,樟树便要被当做神明供奉起来,甚至枯死了也不能砍伐出卖,那么谁还敢去种植樟树呢?没有人种植,单凭野外自然生长的樟树,显然不能满足社会对樟树的需要,盗砍盗伐将更为严重,保护樟树的初衷也将化为泡影,更不用说利用樟树来繁荣经济、惠及民生了。
清香樟木彩绘释迦像
据报道,马万林已经就此案上诉至最高法院,希望当政者及有关法律工作者审慎审理,以实现保护重点植物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