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的重生:调整矿业权解决债务纠纷不符合分配正义

法的正能量 2025-03-09 06:03:10

2025年3月8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特别节目之四,内蒙古的“一个企业的重生”引发了社会关注,如:办理建设用地在前,1亿元拨付在后等;欲知其中“奥秘”,还得从加油站的老徐遭遇说起。

今日法律重述:一个企业的重生

一、“一个企业的重生”概述

多年来,老徐在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经营一家加油站,并为当地一家土石方工程公司提供柴油;2018年,这家工程公司进入锡林浩特市某煤矿施工,老徐与公司约定每天运送33吨柴油到煤矿上。

货款按月结算,当时一吨柴油7000元左右,一个月货款就将近700万元;因长期的合作关系,双方结算都很顺畅,但到了2019年货款出现了拖欠的情况。

工程公司向老徐解释,煤矿没有按时结算工程款,他们也没钱支付货款;考虑到多年合作关系,而且又是国有煤矿,老徐决定咬牙向银行贷款,自己先垫资。

除了银行贷款,老徐还有不少民间借贷,大约借了700万;但这些钱只维持了两个月,老徐只能停止供油,并开始向工程公司索要货款。

煤矿给了工程公司一张1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公司又将汇票抵油款;这张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是煤矿,老徐拿到这张汇票等待到期日。

2019年9月4日,老徐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申请承兑,被拒绝付款;多次到煤矿要钱未果,老徐起诉了这家矿业公司。

2021年10月,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决矿业公司支付给老徐100万元现金以及利息;虽然赢了官司,可老徐却高兴不起来:

锡林浩特市的这家矿业公司成立于2005年,项目预计总投资281亿元;煤矿从建设到投产经营状态一直良好。

到了2013年,受到煤炭价格下行的影响,煤矿每开采一吨煤就要赔将近100元;因亏损严重,2019年6月,矿业公司无奈宣布停工停产:

从2019年起,60多家民营企业起诉矿业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和赔偿损失总金额已高达2.5亿;老徐与其他民营企业遇到了执行难的问题,债权人手中的胜诉判决相当于一纸白条。

实际上,2019年6月停工后,矿业公司一直在寻找复工复产的路径;2022年底,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专项工作组,对矿业公司有关的56件案件集中管理统一执行。

2023年初,在各方的支持配合下,矿业公司传来了好消息:一是,林草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给矿业公司为后续生产办理了建设用地;二是,有了建设用地,矿业公司从上级集团先申请到1亿元偿还法院执行案件的债务。

2023年,老徐拿回了欠款,他的加油站度过了危机;……,

2024年,这家矿业公司还纳税15个亿;有人或许要问,这家国有矿业公司究竟是如何陷入危机,又是如何化解的呢?回答本问,还需先从公司资本等方面着手分析。

二、公司资本与商业汇票的关系

2005年的公司法对公司资本采纳了法定资本制。其含义为: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

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制度由实缴制改为了认缴制。其含义为:公司的注册资本等于公司成立时全体股东的认缴资本总额;但公司成立时的实缴资本可能小于注册资本。

将上述规定“嵌入”重生的矿业公司:公司成立于2005年,项目预计总投资281亿元;“一个企业的重生”节目尽管没有披露第一期项目投资数额,但普通人通过一般经济原理可以判断,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5亿元。

由于大陆学者对“抽逃资金”作了有利于投资人的解释,如:公司将注册资本投入生产经营不需要收回,为投资人抽逃资金寻找到了“漏洞”:

但在作者看来,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前半句规定的“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便是对抽逃资金的约束,如:将法定公积金的提取与注册资本“对应”。

至于本条后半句规定的“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是否合理,有适当的话题,作者将再进一步分析,如:“不再提取”,投资人可以通过关联关系抽逃一半注册资本。

境外公司之所以能签发商业汇票与注册资本、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有重要关系。票据法尽管规定了商业汇票,相关金融决策人却不考察、不研究境外的实际情况,如:我国台湾地区对抽逃资本的规定;目前,“一元的公司”,或者抽逃了资本的“空壳公司”也能签发商业汇票:

恒大地产曾大量地签发商业汇票,其后果至今可能还是负面的。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公司资本与商业汇票有内在的联系,法律人不能仅以票据法解释商业汇票;国家据此提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制度。

公司资本与商业汇票

重生的矿业公司究竟签发多少商业汇票估计也不在少数;至于怎样承兑汇票,司法机关首先要考虑注册资本,而不是通过矿业权的调整解决企业的重生问题。

三、调整矿业权解决债务纠纷不符合分配正义

从办理建设用地与上级集团拨款的顺序便能分析出矿业公司“重生”的原因,如:建设用地办理在前,1亿元拨付在后。其中,相关部门为其办理建设用地的含义为,重生的矿业公司采矿权与建设用地内的煤炭资源可能没有关系:

例如:原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不需要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公司成立时,内蒙古63亿吨大型露天煤矿的采矿权属于该矿业公司,矿业公司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

多数人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重生的矿业公司上级集团的决策可评价为“不见兔子不撒鹰”。也有人或许认为,重生的矿业公司为国有企业,调整矿业权解决债务纠纷也符合分配正义:

由于原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章规定了“私营矿山企业”,不少国有矿山企业被社会资本占有股份,甚至被改制。

但在作者看来,在国家没有对矿业权采取招标、拍卖的前提下,原“实施细则”规定私营矿山企业不符合分配正义,且与上位法存在冲突。

目前,矿产资源法已作了修订,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出资勘查矿产资源,无需取得探矿权: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探矿权人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后可以在探矿权期限内申请将其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各级”国家出资可以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与分配正义

从分配正义分析,“一个企业的重生”的集团倘若为全部国有资本,调整矿业权解决债务纠纷符合分配正义,如:为了保障电力供应,煤炭销售价格受到政府干预;相反,其他资本渗入煤炭开采可能有违分配正义,如:需要考虑煤炭销售是否按份额分配等。

就“一个企业的重生”的处理而言,企业为何未选择破产重整程序也同样值得关注,有适当的话题,作者将再进一步分析,如: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如何确定与收费需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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