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籍的朝鲜族一方偷越国境跑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1962年8月22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2年7月7日法民字第8号请示悉。关于中国籍的朝鲜族一方偷越国境跑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离婚案件,经我院研究认为:在国内的一方持对方的离婚信件,申请离婚。应调查男女双方是否已发展到非离不可的程度,如果双方感情尚好,一方越境(是违法的)是因目前生活上的一些问题引起的,应进行教育尽可能不要准其离婚;否则可以准予办理离婚手续,但也须查明出境一方来信的真实情况。至于办理离婚手续问题,因均是双方同意离婚,也不一定须要人民法院判决,可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到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明即可。

法治中国系列·民法(婚姻家庭·离婚)39:关于中国籍的朝鲜族一方偷越国境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