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丝红牛全面反击:所谓“50年协议”不能成为华彬侵权挡箭牌

晨曦微露的写意 2025-03-05 11:36:35

近日,天丝集团再一次发布声明,直指闹得沸沸扬扬的“50年协议书”存在多重缺陷,并不能成为华彬集团侵权行为的挡箭牌。

声明显示,一方面,协议本身不存在,即便存在也无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该协议与红牛商标权属纠纷无关,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即“合资公司”)也无权依据该协议主张权利。

红牛品牌之争再起波澜,随着天丝集团与华彬集团相继发布声明“对线”,沉寂已久的 “50年协议书”再度引起公众关注。

有分析认为,无论“50年协议”是否存在,本质上都无法改变红牛商标授权已经到期、合资公司经营期限已经届满的事实,无法左右红牛品牌之争的最终走向。红牛品牌之争的核心在经营权及商标归属权,随着最高院的一锤定音,红牛品牌归属天丝集团早已尘埃落定。

协议复印件公证或涉暗箱操作

所谓的“50年协议书”,从第一次出现就伴随着疑点。

华彬集团对外展示的“50年协议书”复印件

华彬集团认为,“50年协议书”代表了天丝对华彬的商标授权以及期限约定。但天丝集团透露,自1995年至2018年,合资公司股东各方,一直未有人提起过该协议。

红牛商标纠纷从2016年开始,但是直到2018年10月以前,在两年之内双方已经存在多起诉讼案件的前提之下,从无任何一方提及过所谓的“50 年协议书”。

这就很奇怪,按照正常的思维逻辑,既然有如此强有力的证据在手,那么华彬集团是可以在一开始就终结红牛之争的。为什么不在纠纷之初就拿出来?而是要在2018年10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认定合资公司经营期限已经届满的仲裁裁决之后的撤裁诉讼中,才匆忙抛出所谓的“50年协议书”复印件。

而这份复印件,来得也有一些不确定。

天丝集团发布的声明显示,华彬方在只有复印件的情况下,将该所谓的“50年协议书”复印件进行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违法公证。2021年10月29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复查认定,相关公证书在公证员办理过程中违反《公证程序规则》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作出《执业纪律处分决定书》,该公证书也已被公证处撤销。

公证书已被公证处撤销

此外,2022年3月,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华彬方突然抛出所谓的“50年协议书”原件,但最终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案件的裁决也并未采纳此文件。

如果协议真实有效,为何还要冒险进行违规公证?既然复印件的公证出现了违规行为,那原件的真实性是不是也可能会有不为人知的一面?

合资公司无权依据该协议主张权利

在红牛品牌之争中,华彬方对外进行的诉讼、经营活动的主体是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即合资公司。

据所谓的“50年协议书”显示,该协议由四方签订,其中的丙方为中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并不存在。合资公司也与协议中的丙方并无关联,并不是“50年协议”的相对方,因此,合资公司更是无权依据该协议主张权利。

据悉,合资公司最初是于1995年11月10日由中浩、中食、泰国红牛(与所谓“50年协议”中的丙方不一致)、天丝四方签订,华彬方不是股东,合资期限为30年。

1997年,天丝集团在北京投建了北京红牛。1998年9月,合资公司从深圳迁址到北京,吸收合并了北京红牛,经过相关股权转让和股东变更后,重新登记注册了合资公司“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根据合资各方签署的《1998年合资合同》,合资期限为20年。

合资公司营业执照图

据此可以看出,合资公司的设立并不是以“50年协议”为基础,而是由其他不同主体通过合资合同和章程设立,经营期限仅有20年。合资公司也并不是所谓的“50年协议书”的相关方,合资公司无权依赖所谓“50年协议书”向天丝集团主张任何权利。

此外,“50年协议书”第1条、第6条约定只能以丙方为主体独家生产、只能由丙方销售“红牛”产品,而丙方并不存在,且合资公司从来不是中国境内红牛饮料的唯一生产、销售者,“协议书”第一条已经被各方后续签订的合同及实际行为所变更,不再具有约束力。

从双方资料来看,所谓的“50年协议”有可能只是当时几方合作的备忘录性质文件,大致约定了合作的框架,在后续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各方又另外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而备忘录性质的“50年协议”,自然也就失去了效力。

法院也从未认可“50年协议书”有效性

在法律层面上,“50年协议书”也站不住脚。

在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中关于“50年协议”的认定,如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生效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162号生效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商初3号生效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商初7号生效判决书、〔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28号生效裁决书、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等,无一承认“50年协议书”有效。

即使唯一一个所谓法院认可50年协议书有效的判决,也只确认了协议书第一条有效、而非协议书本身有效——2022年12月19日,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91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下称“前海判决”),就所谓的“50年协议书”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该协议第一条有效。但是,随着深圳中浩最新发布的声明,证明前海案审判中有人作假或者有人指示他人作假,该判决的有效性也充满了不确定性。而该案在天丝集团上诉之后,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更是于近期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前海判,发回重审。

外界看来,红牛品牌之争案情复杂,涉及商标权、经营权、分红等多个层面,回溯时间较长,取证难度大,不排除有关方故意将水搅浑,从而达到拖延案件审理时间、为自己赢得更多时间的目的。

前海法院的判决被驳回重审,意味着华彬集团分拆“50年合约”条款,谋求地方法院支持的尝试再一次化为泡影,随着天丝集团的一系列胜利,留给华彬集团“翻盘”的机会已经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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