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是今天所有人都绕不开的话题,也是今年特别火的话题,食品安全事件越来越多。
湖北荆门,一家超市因销售含有禁用农药的绿豆芽被罚款10万,在法院的调解下,罚金降到2万。
但检察院提起抗诉,理由是:损害国家利益。
二审法院怎么判?
事情回顾
小吴夫妇是湖北荆门一个小镇上的农民,他们种植绿豆芽已经多年。
为了让绿豆芽长得更加粗壮,他们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一种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
这批问题绿豆芽最终流入了镇上的一家超市。
超市老板小李以每公斤2元的价格购进20公斤,随后按照每公斤3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没想到市监局来了个突击检查。
检测结果显示这批绿豆芽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这是一种低毒农药,有促进果实生长的作用。
因其对人体有一定的积累毒性,国家明文规定豆芽生产中禁止使用。
市监局当即认定超市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将案件移交警方。
好在涉案金额不大,警方决定不予立案,但市监局仍对超市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5元、并处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李觉得罚款数额太高,于是多方求情,希望市监局网开一面。
协商未果后,小李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了法庭,希望法院能撤销处罚决定。
法院经过审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市监局同意将罚款金额降至2万元,小李也表示接受。
案件至此画上了句号,但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
当地检察院得知此事后,认为市监局与超市的调解协议损害了国家利益。
他们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不适用调解。
市监局对超市的处罚明显畸轻,对案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于是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撤销原判。
二审法院会怎么判呢?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面对超市销售有毒绿豆芽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如何把握行政处罚的尺度。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禁止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违法经营上述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15万元罚款。
本案中,涉案绿豆芽货值仅56元,市监局对超市处以10万元罚款,确实属于法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档次。
但二审法院指出,行政处罚必须坚持"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处罚的目的在于惩戒违法、维护管理秩序,但也要防止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
就本案而言,超市销售问题绿豆芽数量很少、获利10几块钱,危害后果轻微,事后也积极整改、全面自查,可以认定为违法情节显著轻微。
依照"过罚相当"原则,这种情况可以减轻甚至接近于不予处罚。
另外,《行政诉讼法》虽然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但对于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自由裁量权的,调解并非绝对禁止。
在本案中,超市的确具有可以减轻处罚的事由.
经法院主持调解后自愿达成协议,罚款金额也与违法情节基本相当,并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最终二审法院对检方抗诉不予支持。
写在最后
小错何必大惩?
不过也有网友认为:生产销售有毒食品害人害己,不能容忍,必须重罚,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
事实上老百姓关心的似乎不是罚款金额的多少,而是能不能一碗水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