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老婆碰不得!”广西百色,46岁农民酒后摸女人,被对方丈夫打成轻伤后索赔6.9万

蓝天说法 2024-10-07 16:25:37

别人的老婆碰不得!广西百色,46岁农民晚上骑摩托车,见到美女在树底下乘凉,遂摸对方胸部一把,女子大喊后丈夫赶来,农民当即逃跑,被抓住后遭两兄弟殴打,后鉴定为轻伤一级,女子丈夫赔偿5万元获得谅解后,男子仍觉得赔偿太少,又诉至法院索赔1.9万元,法院判决或惹人争议!

(案例来源:田林县法院,人物为化名)

唐自学46岁,是广西田林县农民,事发当日20时许,唐自学与哥哥唐自军在田林县,因路不好走,唐自学骑摩托车前往公路等唐自军。

途经黎东崔家旁边的大榕树时,看到一个美女在大榕树下乘凉,且穿着比较性感,唐自学就走上前去,用手摸了一把美女的胸部,这个美女正是黎东崔的老婆李丽。

黑暗中突然冒出一个人,还对自己实施如此猥琐的动作,李丽当即大喊“抓流氓”,黎东崔闻声赶来,问明情况后大骂唐自学。

唐自学见势即驾驶摩托车离去,黎东崔随即追赶,并对唐自学进行殴打,闻声赶到的黎东壁也向前殴打唐自学,后被他人拉开各自回家。

唐自学当晚没有明显疼痛,次日早上发现面部乌黑肿胀,随即到百乐卫生院治疗并报警,卫生院建议唐自学到上级医院进行检查。

因此唐自学到田林县人民医院就诊,住院12天后出院,诊断为右侧颧骨、颧弓箭及眼眶外壁骨折,头部及双前臂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医生建议休息两周。

经鉴定,唐自学颅脑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黎东崔和黎东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件调查期间,黎东崔与唐自学签署谅解协议书,黎东崔向唐自学预付医药费等5万元。

如唐自学今后仍有后续治疗费用的,黎东崔将继续赔偿其所有损失,唐自学同意谅解黎东崔的行为,并不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

黎东崔将协议所约定的赔偿金额支付完毕后,取得唐自学的谅解,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黎东崔、黎东壁有期徒刑7个月、8个月,缓刑1年。

此后,唐自学又先后4次到医院就诊,共住院32天,支出医疗费用46565元、护理费40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元,黎东崔兄弟认可上述损失,但表示无力再赔偿。

唐自学遂诉至法院,认为自己的损失共计69741元,黎东崔、黎东壁只赔偿5万元,还需共同赔偿剩下的19741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事发当晚20时许,唐自学到隔壁屯的黄宝家吃饭喝酒后,独自走到黎东崔家旁边的大榕树下,因与黎东崔的老婆李丽发生点误会,黎东崔便从家里走出来询问李丽情况。

唐自学见状立即驾驶摩托车往长麦屯桥头的公路行驶,黎东崔便追着唐自学,在追逐过程中,黎东崔随手捡起路边的半截砖头打到唐自学头部,又用拳头打唐自学。

接着黎东壁也追到现场,也用拳头殴打唐自学,后被赶到的黄宝等人拉开才停止殴打,随后双方便自回自家,由于当晚唐自学喝了点酒,并未察觉到被殴打的疼痛感。

第二天早上,唐自军见唐自学的面部乌黑肿胀,便立即送唐自学到百乐卫生院医治,花费108元,随后到百乐派出所报案,此后唐自学共花费69741元。

由于黎东崔、黎东壁的故意伤害行为,使唐自学受伤住院花去巨额医疗费用,让唐自学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特向法院起诉。

黎东崔答辩称:

首先,本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因为唐自学对黎东崔的妻子李丽实施猥亵而引起,唐自学对本案的发生有严重过错,这一事实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已经查明和认定。

其次,对唐自学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但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明显虚高,唐自学实际损失总额最多61301元,唐自学主张69741元明显虚高。

最后,本案中,唐自学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双方在本案的过错行为和因果关系,原、被告应按照四六开承担责任比较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是遵循四六开这一比例原则进行判决的,本案唐自学承担40%责任即24520元,被告承担60%责任即36781元,现被告已支付5万元,已远远超过应承担的实际赔偿数额。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黎东崔、黎东壁殴打唐自学致伤,有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民法典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犯”,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唐自学对李丽实行猥亵,是引起矛盾冲突的最主要原因,这一行为既不合乎法律规范,亦不能为社会道德所接受,唐自学存在过错,应承担40%责任。

二被告遇事不能沉着冷静,解决矛盾纠纷付诸于暴力,致使唐自学受伤,应承担本案60%责任。

唐自学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4827元,黎东崔已付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该部分赔偿已履行完毕,此事实已得到刑事判决所确认,故对已付的5万元本案不再处理。

唐自学尚有部分经济损失14827元,唐自学应自行负担40%即5931元(14827元×40%),剩余60%即8896元(14827元×60%)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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