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与诉讼资讯(第一期)|大成·专业通讯

达成裎 2024-03-19 16:51:03

作者:杨志鹏,黄琢

目 录

一、 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重庆某化工公司、某电力公司、某制造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某废物处置公司及某贸易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X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某纸业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五)某电气公司、王X华、王X信、孙X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六)某纤维公司、王X楷等跨省污染地下饮用水水源案

二、 环境领域相关法律文件

(一)国家层面

(二)地方层面

一、 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重庆某化工公司、某电力公司、某制造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民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环保技术改造/费用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10日,某化工公司分别与某电力公司、某制造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化工公司以420元/吨的价格(该价格包含销售盐酸的价格和废盐酸运回进行处置的费用)向电力公司、制造公司出售盐酸,且运费由化工公司承担。2015年7月开始,化工公司将电力公司、制造公司产生的废盐酸运回后,将废盐酸直接非法排放。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化工公司非法排放废盐酸累计至少达717.14吨,造成河流受到污染。本案中,化工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非法排放废盐酸,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此外,电力公司和制造公司作为危险废物的生产者,将涉案危险废物交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化工公司处置,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违反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定义务,与化工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故电力公司和制造公司应当对化工公司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化工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技术咨询费合计6484360元,电力公司、制造公司承担其中3242180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同时由三家公司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判决书中指出,如果电力公司、制造公司实施技术改造,在相同产能的前提下明显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或降低资源的消耗,且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抵扣。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在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迅速且有效的修复的同时,对于那些能够正视自身环境违法行为并愿意积极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企业,我们也应给予其继续合法生产经营的机会,实现保护生态环境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平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4号

(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某废物处置公司及某贸易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民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固体废物/走私/处置费用

【基本案情】

2015年初,某废物处置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庭联系某贸易公司实际经营者陈X君以及薛X,商定分工开展进口含铜固体废物的活动。同年9月,薛X在韩国组织了一票138.66吨的铜污泥,由贸易公司以铜矿砂品名制作了虚假报关单证,并将进口的货物清单以传真等方式告知废物处置公司,废物处置公司根据货物清单上的报价向贸易公司支付了货款458793.90元,再由黄X庭在上海港报关进口。后该票固体废物被海关查获滞留港区,无法退运,危害我国生态环境安全。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贸易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20万元;黄X庭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薛X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该刑事判决已生效。

此外,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贸易公司、黄X庭、薛X、废物处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铜污泥)的处置费1053700元,支付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公益诉讼专门账户。

本案中,贸易公司、黄X庭、薛X依法被判处刑事责任,废物处置公司虽未被判处刑事责任,并不代表其必然无需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当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予以判断,若符合相应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废物处置公司与贸易公司、黄X庭、薛X就进口含铜固体废物的行为达成一致意见,属于进口铜污泥行为的需求方和发起者,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并且分工实施了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行为、符合共同实施环境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虽然这批固体废物被海关查扣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对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存在重大侵害风险。因此,四被告应当共同承担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5号

(三)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X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民事诉讼/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恢复性司法/先予执行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初,叶X成雇请他人在某山场清理枯死松木,期间滥伐活松树89株。经查明,案发山场属于国家三级公益林。根据林业专家出具的修复意见,叶X成应在案涉山场补植2至3年生木荷、枫香等阔叶树容器苗1075株。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不需要追究叶X成的刑事责任,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叶X成滥伐公益林山场林木的行为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破坏生态环境,遂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于遂昌县春季绿化造林工作即将结束,公益诉讼起诉人在起诉同时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叶X成根据前述专家修复意见原地完成补植工作。后由于种植木荷、枫香等阔叶树的时间节点已过,难以购置树苗,经林业专家重新进行修复评估,认定根据案涉林木损毁价值及补植费用9658.4元核算,共需补植1至2年生杉木苗1288株。检察机关据此于2020年4月2日变更诉讼请求和先予执行申请,要求叶X成按照重新出具的修复意见进行补植。

生态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理念旨在迅速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以恢复其生态功能。鉴于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具有时效性、季节性和紧迫性,若不及时修复,可能会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进一步扩大。这种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有权依法裁定先予执行,以确保受损生态环境的及时修复。

在生态恢复性司法的实践中,人民法院的裁定先予执行不仅是对受损生态环境的及时救助,更是对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坚定执行。这种司法实践体现了法律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也彰显了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9号

(四)某纸业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环境侵权债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股东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黄X海、黄X芬、黄X龙系某纸业公司股东,李X城系纸业公司后勤厂长。为排放生产废水,纸业公司在长江流域某河道一侧埋设暗管并接至公司生产车间的排污管道。上述行为对河道周边地表水环境造成污染,共计减少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支出3009662元,以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数额为10815021元,并对河道下游生态流域功能造成一定影响。

此外,纸业公司财务混乱,多笔资金及房产等资产均由公司股东无偿占有,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难以区分。自案发后,纸业公司已全面停产且公司账面财产不足以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本案中,纸业公司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私自铺设排污管道将未经处理的污水随意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构成环境污染罪。黄X海、李X城作为纸业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纸业公司对于违规排放污水造成的环境损害,还应当承担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作为纸业公司股东,黄X海、黄X芬、黄X龙无偿占有公司财产致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环境侵权赔偿责任,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应当对纸业公司的环境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15号

(五)某电气公司、王X华、王X信、孙X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王X华系某电气公司的负责人,王X信系电气公司生产部门主管,孙X系水务公司负责人。电气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经孙X私自帮助,擅自将含重金属废水通过自建管道排入不具备处理能力的水务公司污水处理厂。经评估鉴定,电气公司共计排放废水1100吨,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量化结果为38万余元。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电气公司、孙X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含重金属水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王X华、王X信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承担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处电气公司罚金二十万元,判处王X华、王X信、孙X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三万元至八万元不等。经法院主持调解,由电气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事务性费用共计100.3万余元,且已全部履行到位。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23年6月5日)

(六)某纤维公司、王X楷等跨省污染地下饮用水水源案

【关键词】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日起,某纤维公司将一条竹纤维生产线租赁给刘X勤使用,并委派法定代表人王X楷监督其生产经营,刘X勤亦聘请王X楷全权负责环保工作。2017年9月前后,刘X勤聘请黄X华担任厂长,负责日常生产。生产过程中,王X楷默许、纵容刘X勤、黄X华等人实施扩大生产线、改变造纸工艺等行为,导致大量生产污水不能有效处理及回用而外排流入附近溶洞。

2017年10月左右,四川省筠连县“玉壶井”水质受污染,水体中氨氮、硫化物及化学需氧量等指标严重超标,色度浑浊、伴有异味。经溯源,确定“玉壶井”水体污染是纤维公司排放的污水经地下暗河流入所致。筠连县相关部门为寻找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支出费用超过100万元。

本案中,纤维公司及王X楷、刘X勤、黄X华违反国家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最终,纤维公司被法院判处罚金五十万元;王X楷获刑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刘X勤、黄X华获刑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均并处罚金。

本案是一起跨省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这一成功案例不仅是对污染企业的精准打击,更是对全社会的一次深刻警示。通过对此案的严惩,司法机关向社会公众展示了其严惩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并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共同维护我们的家园。

【来源】四川法院2022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6月发布)

二、环境领域相关法律文件

(一)国家层面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第770号)

2.《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第774号令)

3.《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75号令)

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

5.关于公开征求《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第2部分》(征求意见稿)等4项国家标准意见的函(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二司,2024年1月18日)

6.关于公开征求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海洋石油专业设备检测检验通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二司,2024年1月19日)

7.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钢铁和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用的通知(应急厅函〔2024〕8号)

8.《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水平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等联合发文,国卫办职健函【2024】32号)

9.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推进磷资源高效高值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3〕259号)

10.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24〕13号)

11.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3〕261号)

1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工信厅联安全函〔2023〕394号)

1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23〕1721号)

1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127号)

1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3号)

16.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4号)

17.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环大气〔2024〕5号)

18.《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环大气〔2024〕6号)

19.关于印发《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环办土壤〔2023〕23号)

20.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环办土壤〔2023〕24号)

21.《关于核发2024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生产、使用和进口配额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环办大气函〔2024〕3号)

22.关于印发《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环办大气函〔2024〕28号)

23.《关于调整2023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报送时间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环办便函〔2024〕12号)

24.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一氯二氟甲烷生产设施副产三氟甲烷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环办标征函〔2024〕1号)

25.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环办标征函〔2024〕3号)

26.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跌落试验指南(征求意见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耐热试验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月7日)

27.关于公开征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第 5/X 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的修正》中添汞产品有关信息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环办便函〔2024〕21号)

28.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环办科财函〔2024〕27号)

29.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号)

30.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知(安委办函〔2024〕3号)

3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

3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及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4年1月18日)

3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和燃烧器具用安全和控制装置特殊要求排气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4年1月26日)

34.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3号)

35.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4〕4号)

36.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的通知(矿安〔2023〕192号)

(二)地方层面

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作业安全影像追溯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23〕451号)

2.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全流程管理工作的通知(2024年1月5日)

3. 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制订的《上海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替代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2023〕23号)

4.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浦府规〔2023〕7号)

5.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智造空间”生态环境保护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沪环评〔2023〕205号)

6.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规则的通知(沪环评〔2023〕214号)

7.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集上海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典型案例的通知(沪环气候〔2024〕11号)

8.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工作的通知(沪环评〔2024〕18号)

9. 上海市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推行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区域评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沪环评〔2024〕20号)

10.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沪环执法〔2024〕22号)

11. 关于印发《上海市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沪建质安〔2024〕34 号)

12.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2024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13.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化建设的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23〕333号)

14.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泥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2024年1月10日)

15.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4〕4号)

16.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3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17. 《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3年12月28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18.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23〕106号)

19. 关于调整《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有关规定的通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粤环办〔2023〕53号)

20.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24〕16号)

21.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碳普惠方法学(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粤环函〔2024〕23号)

22.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23. 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3年12月19日)

24.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非工业城市建设用地转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穗环〔2023〕148号)

25.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定》的通知(深环规〔2024〕1号)

26.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19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深环规〔2024〕2号)

27.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等8部配套裁量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深环规〔2024〕3号)

28.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的通知(2024年1月16日)

29.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津环规范〔2023〕4号)

3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05号)

3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12号)

3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4〕4号)

33.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重庆市环保产业调查工作的通知(渝环办〔2023〕240号)

34.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年度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清单的通知(渝环办〔2024〕16号)

35.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赣环固体字〔2024〕25号)

36.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24〕1号)

37. 《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2023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作者介绍:

杨志鹏

大成上海 合伙人

gary.yang@dentons.cn

杨志鹏律师任大成与Dentons成立的全球ESG管委会委员、大成中国ESG法律研究中心发起人,大成与Dentons成立的全球环境法领导团队成员。杨律师熟悉具有环境影响的并购及投资项目,代理 ESG 领域的行政处罚、企业刑事责任以及漂绿诉讼。协助企业改善 ESG 合规管理体制,避免或在初期发现并解决潜在纠纷及违规风险。加入大成之前,杨律师曾在全球 500 强企业,阿克苏诺贝尔与法国液化空气集团,任北亚区法务总监及中国区管委会委员;也曾就职于中伦律师事务所及英国西盟斯律师事务所,有中国与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

黄琢

大成武汉 律师

zhuo.huang@dentons.cn

李彤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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