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丈夫打赏主播1600万,妻子能否要回?

法的正能量 2025-02-04 03:29:49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另一方不能行使撤销权;有人据此设问:“丈夫打赏主播1600万,妻子能否要回?”多数人据此可能认为不能要回;但在本文看来,从夫妻共同财产与赠与合同关系分析,打赏能够要回。

今日法律问答: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一、《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的法律根据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单方赠与共同财产不在少数,如: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根据《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前述情形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规定,最终结果不能行使撤销权。

有人可能要问,《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的法律根据是什么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司法解释起草人员据此认为,即使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夫妻另一方也不能行使撤销权。

但在本文看来,司法解释起草人员犯了法律语境的“错误”,即: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二款的含义以第一款的语境为前提;具体法律语境为,第二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仍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夫妻一方单方处分不动产不能认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例如:甲乙夫妻拥有一处不动产,并领取了不动产权属证书,丈夫甲瞒着妻子乙将不动产以市场价格处分给丙,妻子乙可以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撤销。但诉诸司法,妻子乙不一定能够撤销:

再如:丈夫甲雇佣冒充妻子乙办理了不动产过户手续;对前述情形,不少司法人员认为丙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获得不动产所有权。有人可能要问,同样的情形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撤销呢?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妻子乙能够撤销,如:根据本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有人可能要问,为何司法人员认为不能撤销?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讨论的话题。

二、“善意取得制度”概说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根据本条规定,善意取得制度适用前提条件之一为,无处分权。

问题是,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否适用本制度,如:倘若认为,夫妻一方可以单方处分共同财产则不适用;相反,则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则是解答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根据,如:夫妻财产“AA制”可以评价为按份共有,按分共有处分的规则为2/3以上同意;再如: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可以评价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处分的规则是一致同意。

根据以上分析,大多数人能得出的结论为,夫妻财产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夫妻一方不能擅自处分,但日常生活所需除外;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善意取得制度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又产生了争议,如:善意取得谁来举证等,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财产被处分的夫妻一方需举证证明未经其同意,证明标准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的规定,即:被处分的财产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第二,财产受让人承担善意取得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为《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内容,如: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仅是内容之一。

第三,受让人不能证明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则可以评价为欺诈,证明标准需达到“充分确信”。

夫妻共同财产与善意取得制度

有人可能要问,丈夫打赏主播1600万,妻子究竟能否要回?根据上述分析,能够追加,如:打赏并不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网络直播间打赏的性质需要分析,如,是有偿合同,还是赠与合同。

三、“赠与合同”概说

目前,直播间打赏有不同的形式,如:知识培训,但更多的是“美女”直播;前者可以评价为有偿赠与,后者则可以评价为无偿赠与。丈夫打赏主播1600万究竟属于哪种性质还需要更多的资料佐证,但可以肯定认为,丈夫花巨额费用参与培训不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分为有偿与无偿,但无论哪种赠与,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据此对赠与合同的定义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这里的无偿并不是绝对无偿,而是指权利义务不是根据等价有偿的规则确定。

美女在直播间“卖弄风骚”求打赏,其性质属于有偿赠与还是无偿赠与并不重要;但可以肯定认为,美女的卖弄行为违背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多数赠与发生在“熟人”之间,《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据此将下列赠与规定为可以撤销,如:“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等三种情形。需要说明的是,前三种情形仅限于赠与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包括家庭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分析,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丈夫打赏主播1600万,妻子既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行使撤销权,也可以根据赠与合同制度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行使撤销权的原理为,当然推理规则,即:丈夫以个人财产打赏可撤销,以夫妻财产打赏更可以撤销。

有人可能要问,《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为何没有对夫妻一方在网络直播平台打赏规定撤销权?在本文看来,可能基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起草人员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语境有不同认识,如:认为可以适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外的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方面,直播间打赏涉及的利益众多,如:平台可以按一定比例提成打赏资金等,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撤销的打赏必然涉及平台利益。

平台打赏的性质

在本文看来,无论涉及何方利益,任何司法解释的根据是法律,而不应考虑其他因素;其原因大致为,法律的具体规定已考虑了其他因素,司法解释再考虑则是“双重”考虑。

此为“丈夫打赏主播1600万,妻子能否要回”话题讨论的法治意义之一,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如:1954年《法院组织法》并没有规定司法解释权;《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公布后引发了不少争议,社会有必要讨论司法解释的职权问题,如:新中国成立之初,多数司法解释需经中央批准。

主要参考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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