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留学生在学习期间的结婚问题的复函

法的正能量 2025-02-07 03:18:43

关于留学生在学习期间的结婚问题的复函

教育部

(1957年4月12日)

驻苏使馆留学生管理处:

1957年3月16日〔57〕留字第604号关于改变留学生在学习期间不准结婚规定的指示报告已悉。现将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为不影响学习,双方均在国外学习者,在学习期间仍不准结婚。暑假归国学生中,如其爱人在国内者,可准结婚。

(二)如我留学生(男)要求与苏联女同学结婚者,经你馆正式向苏方提出,确无问题时,可在我留学生将毕业的一年间,由你馆根据具体情况批准结婚。如我方系女生时,因关系改变国籍问题,故必须附来女学生申请材料请示国内批准。

(三)关于留学生的恋爱结婚问题,希照前发中央批示办理,应事先多做思想工作,务使同学们了解学习期间应集中精力钻研业务,自觉约束避免发生恋爱问题。同时教育同学们同外国同学结婚,回国后,在当前国内各方面条件下,在工作上、生活上均有很大困难。势必影响归国后本人工作、生活。总之,对此问题,应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严格控制,对个别问题,再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法治中国系列·民法(婚姻家庭·结婚)22:关于留学生在学习期间的结婚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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