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函

法的正能量 2025-02-05 03:20:53

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1957年1月8日)

上海市律师协会筹备会:

你会1956年12月6日〔56〕沪律研字第24号函悉。表叔与表侄女是五代内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习惯上是不结婚的。我们同意来函所提不宜结婚的意见。此复。

法治中国系列·民法(婚姻家庭·结婚)18: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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