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者有其田:对于原先的地主,现在应该如何评价?

法的正能量 2025-02-01 03:38:41

目前剥削现象可能成为社会“常态”,如:公租房开发相对匮乏,住房租金市场化;有人据此设问:“对于原先的地主,现在应该如何评价?”生活与生产资料没有可比性,如:国家可以通过政策调整生活资料,而耕者有其田是多数国家坚持的“准则”。

今日法律问答:耕者有其田

一、“耕者有其田”概说

在我国,耕者有其田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如《宪法》序言第四自然段:“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而“反对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就包括了耕者有其田的两个阶段:

民生主义是孙中山先生颇有特色的创造,他认为不解决民生问题,就谈不上民权。在旧民生主义中,孙中山先生主张核实地价,征收地价税,实行“平均地权”;在新民生主义中,孙中山先生在“平均地权”的基础上,突出了“耕者有其田”的思想。

有人可能要问,孙中山先生为何提出耕者有其田的设想?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帝制替换的根本原因,实际上是土地革命。在解放区,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土地改革实行了耕者有其田;需要说明的是,在土地改革中,地主、富农也与其他农民一样实现耕者有其田,如:他们与农民一样也以“户”为单位分得土地。有人可能要问,国家为何实行土地公有制度?

由于媒体的片面宣传作用,目前不少人对“人民公社条例”可能有负面认识;但从法律角度分析,耕者有其田以户为单位获得耕地实际上就是土地公有制,如:家庭人口的增减应对耕地相应调整;但为了稳定农业生产,国家不便频繁变动耕地,如:《民法典》规定的耕地承包期限等。

为了促进大规模农业生产,国家颁布了人民公社条例。由于“人民公社”的经济模式类似于空想社会主义的“乌托邦”,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长期遭受西方国家的封锁。有人可能要问,西方国家,或者地区的农业生产又是何种模式呢?“征收地价税”,如:“大地主”以企业的形式出现,我国台湾地区也没有所谓的大地主。

有人或许会问,西方国家为何要封锁空想社会主义的乌托邦?分析乌托邦的经济模式便能得出结论。乌托邦经营模式大致与集体经济相同,如:《民法典》规定的特别法人。集体经济,或者特别法人的特点之一为,其成员具有身份性,且是否营利由成员共同决定;资本涉足受到身份的影响,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等。

耕者有其田的含义

西方国家封锁“人民公社”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即:农业生产,或者主要农产品的主导权;根据《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农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并消费农产品,转基因等农产品无法推广,不少食品安全标准可能由我国确定。

有人或许要问,我国为何不能对耕地实施“征收地价税”?此为解放区减租、减息遭到地主反对讨论的话题,即: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究竟哪个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反对减租、减息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旧中国为半封建社会,其含义之一为,自由资本主义在我国处于萌芽状态;此时社会的法律意识,或者认知主要为合同自由,即:有约定按约完。尽管孙中山先生提出“征收地价税”,并可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地主等群体可以提出,地价税可以约定转嫁给农民,基于合同自由的认识,“国统区”的多数法律人据此认为转嫁纳税义务合法。前述认识一旦形成判例,便有人反对减租、减息。

但在解放区,共产党人提出了减租、减息,其原因大致也为,不少共产党人的领导干部受到了欧洲法律思想影响,即:转嫁纳税义务不合法;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颁布的《民法通则》《民法典》一直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由于受到判例法的影响,目前不少司法人员对转嫁纳税义务是否合法有不同的认识,在不动产交易中,原不动产所有人可以抬高房价规避纳税义务,多数司法实践认为此行为合法,其结局之一为,不动产等的物价越来越高。

有人可能要问,司法人员为何认为转嫁纳税义务合法呢?在本文看来,其原因之一为,不少人对《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不同的认识,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究竟是哪个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多数人根据文义解释显然能得出结论,即: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无效;但逃税人可以用提高物价的方式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此循环的结果之一,国家不能控制消费指数,最终的结局可能加剧“两极分化”;国家据此提出破除利益“藩篱”,在本文看来,藩篱之一在于:自由资本与社会资本的冲突,如:土地增值收益究竟归谁等。

三、对土地改革的评价

“对于原先的地主,现在应该如何评价”,此设问的提出,其实质也为对土地改革的评价。但在本文看来,对土地改革的评价仍绕不开减租、减息是否合法性的讨论;地主等群体转嫁地价税不合法,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解放区的减租、减息合法。

耕者有其田的思想,或者设想可谓深得人心,此为推翻封建制度,或者帝制的内在的理论根据。新中国的建立目的之一,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从而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有人可能要问,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为何要划定地主、富农成分呢?检索相关规范性文件,国家划定成分的最初设想的期限仅为五年。但由于国民党旧政府逃往台湾地区,并提出“反攻大陆”计划,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地主也有“倒算”的设想,前述预定的期限也不断延长至1979年。

我国实行土地等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宪法》确定的基本制度,任何人不得质疑;特定历史条件下造成的对地主、富农不公平,其仍土地“革命”性质决定,如:历史上,也有不少“帝王”家族的土地被重新分配的案例。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土地改革并不是新中国特有的历史现象。

生活与生产资料没有可比性,如:住房租金市场化尽管可以评价为人剥削他人的现象,但国家可以通过开发公租房,用不了三五年时间即可消灭该现象。土地等生产资料则不完全相同,如:倘若采取私有制,所有权人仍可以通过转移税收义务的方法剥削他人;对土地改革的评价既要用历史方法分析,更要用成文法演绎推理作出判断:

对土地改革的评价

例如:社会主义制度为多数人利益的分配正义着想;此为耕者有其田,或者土地改革的法治意义之所在,有恰当话题,作者将在“今日法律问答”栏目中再分析、讨论“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的原理,如:《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为何规定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

主要参考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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