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的构成要件:女子收到骗子50万转账为何要报警?

法的正能量 2025-02-02 03:33:13

在我国,借款与存款的性质存在争议,如:许霆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17.5万元,2007年,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有人据此设问:“女子收到骗子50万转账为何要报警?”在我国,不报警后果难以预料,少数司法实践将“黑吃黑”也认定为盗窃,证成不报警的法律责任,还需从借款合同说起。

今日法律问答:盗窃的构成要件

一、“借款合同”概说

《民法典》在“典型合同”仅规定了借款合同,多数人据此认为,存款合同为非典型合同;将存款认定为非典型合同,其隐含的意思之一为,对存款不仅可以不支付利息,银行还可以收取保管费,如:网络上有银行收取小额存款保管费的讨论。

从资金的使用情况分析,其性质相同,即:利用资金产生收益。多数人据此也可以得出结论,《民法典》规定了借款合同,存款合同应类推适用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银行收取小额存款保管费的讨论,其实质仍是金融投资人的一厢情愿。

在我国,借款和存款究竟是转移所有权,还是转移占有也存在争议;借款、存款的性质是“借物”,其期限受到限制,如: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目前,借款合同有超过二十年的约定,如:个人房贷合同,但存款合同没有超过二十年的规定。

上述争议的理由为,货币为一般等价物,不少学者据此强调,一般等价物仅能转移所有权,如:法考辅导用书持有前述观点;但在本文看来,一般等价仅是返还的要求不同,如:不需要偿还相同编号的货币。

有人可能要问,借款与存款性质本身没有争议,少数学者为何要创设争端?细析之,学者的立场倾向了金融资本,如: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根据前述规定,借款合同倘若超过二十年,银行不能主张利息。

借款、存款合同的性质

更为重要的是,银行卡内现金归属不明,银行在存、贷关系中处于有利地位,如:许霆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可以被认定为盗窃;而对相同,或者类似情形,多数国家,或者地区认定为不当得利。

二、银行卡内现金归属

银行通过电子数据记账,从银行卡的功能分析,卡内现金归属不能一概而论,如:持卡人存款,现金应认定为转移银行占有,贷款则应认定为转移持卡人占有;但无论何种情形,银行仍有保管职责,如:收到骗子50万转账,女子占有现金,银行承担保管义务。

由于多数人不能细致分析银行卡内现金归属,银行在存、贷关系中处于有利地位,如:存款被他人非法取出,不少司法实践认为存款人有过错,银行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银行的责任。不仅如此,还有不少司法机关以持卡人已报警为由,不予受理,其理由大致为,先刑后民。

目前,电信网络诈骗通常发生在境外,上述“先刑后民”观点,多数当事人在民事上可能无法得到处理;但在本文看来,存款被他人非法取出为侵权之诉,而当事人起诉银行为合同之诉,适用《民法典》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应依法受理,并作了判决,

厘清了银行卡内现金归属,持卡人取款是否构成犯罪便“泾渭分明”:因机器故障,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17.5万元的性质为不当得利,许霆不构成盗窃罪。同样,“黑吃黑”的性质也是不当得利,女子倘若非法占有50万元也不构成盗窃,在区分善意与恶意的前提下,不报警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返还不当得利。

有人可能要问:盗窃的构成要件究竟规定在哪里?迄今为止,还有学者认为盗窃是秘密地取得他人财物,作者也曾认为盗窃的构成要件为不当得利,但持续关注《今日说法》可能要“改写”盗窃的构成要件。

三、盗窃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盗窃罪,但本条对本罪的具体状况描述方式,采用了简单罪状。法律人根据本条规定不能得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有学者认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为“秘密地”取得他人财物;但体系解释本罪,盗窃并没有秘密地取得的要件:

根据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只能采取实名制,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盗窃与诈骗并不是学者所说的对立关系。

基于对立关系的认识,作者也曾认为盗窃的构成要件为《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诈骗的构成要件是《民法典》中的欺诈。《民法典》并没有将不当得利规定为无效,也没有将所有欺诈的效力规定为无效;在本文看来,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认定为犯罪,至少与《刑法》第三条的规定相抵触。

犯罪人隐瞒身份的目的之一为,逃避打击,或者法律责任;秘密取得他人财物是多数侵财案件的共同构成要件,如:贪污等犯罪;同时隐瞒身份实施犯罪,受害人也无法行使撤销权,凡隐瞒身份取得他人财物均构成违法,或者犯罪。

盗窃蒙面的原因

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节中,《民法典》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可撤销与无效;在本文看来,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如:根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无论采取欺诈方法,还是盗窃方法侵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财产均构成盗窃,或者侵占。

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节中,《民法典》用三个法条规定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分别为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

就第一百五十四条而言,根据条文表述,其内容明显是诈骗的构成要件,如: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诈骗的构成要件需借助相对人实施欺诈。

就第一百五十三条而言,根据条文表述,第一款的内容为法定犯的构成要件,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将欺诈规定为犯罪;第二款的内容为道德犯的构成要件,如: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款对应的犯罪既包括财产犯罪,也包括人身犯罪。

就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而言,根据条文表述,本款的内容可以评价为盗窃,或者侵占的构成要件,如: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多数人据此可以得出结论,以借用为名,“行非法所有之实”构成盗窃,或者侵占,盗窃并没有“秘密”地取得这一要件。

就“女子收到骗子50万转账为何要报警”的话题而言,讨论的法治意义不限于是否构成盗窃,如:银行卡洗钱正是发现电信网络诈骗的线索,而虚拟货币,黄金等贵重金属洗钱才得以最终“洗白”;女子不报警是否构成洗钱罪,有适当的话题,作者将在“今日法律问答”栏目中予以分析、讨论。

主要参考法条

主要参考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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