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的效力:离婚后同居,算事实婚姻吗?

法的正能量 2025-01-31 03:44:35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司法解释以前述时间为“节点”规定,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否则,男女双方仅是非法同居关系。有人设问:“离婚后同居,算事实婚姻吗?”按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后,此情形为非法同居;但实质分析《民法典》相关规定,法律承认事实婚姻。

今日法律问答:结婚登记的效力

一、结婚登记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了结婚登记的效力。依据本条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前述“确立”的性质为行政确认,如: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男女双方,或者一方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在我国,多数人强调行政许可,且不少行政机关要求“整齐划一”,如:城市管理等。不少人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的收养关系类推结婚登记效力,即: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婚姻关系也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为了预防有人错误解读结婚登记的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了三类无效婚姻;根据本条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根据反向推理中的“明示其一即否定其余”规则,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并不当然无效,如:根据1989年11月21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后,新司法解释起草人员不能正当解读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原司法解释也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事实婚姻关系规定在原司法解释“第二条”,而非法同居关系规定在“第三条”,新司法解释起草人员解读为对立关系,但在本文看来,两者并不是对立关系,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为,男女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群众也没有认为是夫妻关系。

结婚登记的效力

有人可能要问,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后,司法解释为何推翻原解释?即:否认事实婚姻。在本文看来,主要原因之一在于,避免重婚罪的适用。

二、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了重婚罪。根据本条规定,男女双方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成立重婚罪;强调登记结婚的效力,不少人可以避免重婚罪的适用,如:男女一方“金屋藏娇”一般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尽管规定了重婚罪,但本罪的构成要件仍为《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如:男女一方,或者女方违反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重婚的,构成重婚罪;违反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与他人同居”,同样也构成重婚罪。但不少人“倾向”强势群体,“与他人同居”仅解释为离婚的条件。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构成重婚罪,其法律根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与他人同居”,即:包括事实婚姻;但强调结婚登记的绝对效力,事实婚姻重婚可以逃避刑事责任。

传统中国婚姻制度为一夫一妻制,如: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媵(yìng)嫁制度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是一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所以规定重婚罪,其立法目的之一,也是对一夫一妻制的维持;认识到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在《民法典》中,司法机关对以事实婚姻重婚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离婚后同居与事实婚姻

离婚后同居,群众一般也认为是夫妻关系;根据1989年11月21日发布的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但根据“第三条”规定,司法机关也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有人可能要问,根据同一司法解释为何有完全不同的结论呢?

受判例法的影响,目前多数司法人员不能体系解释相关法条的规定,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了无效婚姻,本条的规定目的之一为,解释婚姻的效力,但不少人用收养关系解释婚姻的效力。

1989年11月21日的司法解释“第二条”与“第三条”为包容关系,即: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评价为非法同居关系;但不少司法人员却认为是对立关系,并颠倒了两条之间的位阶关系,即:符合第三条的规定就是非法同居关系。

以对立关系认识婚姻效力,1994年的司法解释作出了自相矛盾的解释,如:补办结婚登记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婚姻关系的效力从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男女双方互为配偶、互享夫妻间的权利、互负夫妻间的义务;男女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构成同居关系,不能按事实婚姻处理,如: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能作为事实婚姻的配偶享有继承权。

离婚后同居与事实婚姻

目前,离婚后同居并不是个别现象。有人可能要问,为何出现此种情形呢?一方面,购房、拆迁等政策使不少人离婚后同居;另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难以出台,不少人为了躲避债务离婚后同居。

多数人基于上述现象可以得出结论,事实婚姻如何认定实际上与分配正义存在密切关系;此为结婚登记效力讨论的法治意义之一,即:新中国成立之初便有个人破产制度,该制度为何难以推进?有适当的话题,作者将在“今日法律问答”栏目中予以分析、讨论。

主要参考法条

主要参考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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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5-01-31 12:41

    同居睡过了就是事实婚姻 结婚证只是女人用来分财产用的

  • 2025-02-06 08:26

    冥婚,阴婚。

  • 2025-02-06 08:26

    婚姻就是爱情的坟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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