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的一个小县城,黄老板经营着一家食品批发店,生意做得风生水起。
去年的一天,他偶然间发现了附近的一所学校商铺正在招租,黄老板心想,学校开个零食店,学生群体稳定,客流量大,这可是个赚钱的好机会。
虽然投入不小,但两口子合计了几天后,还是毅然决然地签下了合同。
签合同时,学校特意提醒黄老板,商户必须遵守校内各项管理规定,不能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其他商户的经营。
黄老板满口答应,他觉得这是生意的基本准则。就这样,他前前后后投入了差不多100万,终于迎来了开业的日子。
开业第一天,黄老板的店里挤满了学生,大家都惊喜地发现,这家店的价格比别家便宜不少。
看着店里熙熙攘攘的学生,黄老板心里乐开了花,可好景不长,开业才两天,学校的工作人员就找上门来,说他的价格定得太低,引起了其他商户的投诉,建议他调整价格。
黄老板一听就懵了,自己这定价明明合情合理啊。他一打听才知道,原来是隔壁几家老店主因为生意被抢,一起去找学校领导告状了。
黄老板觉得问题不大,没当回事,结果隔天一大早,他发现自己的店门上被加了一把锁,学校后勤主任告诉他,除非把价格调到跟其他店一样,否则别想开门营业。
黄老板这下可气坏了,自己交了钱,价格也跟校外超市差不多,凭什么不让开门?
他多次找学校后勤办公室求情,甚至妥协承诺会小幅涨价,但学校始终不满意。
一气之下,黄老板把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继续让他营业,并补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02 案例分析】
首先,学校和黄老板签的这份合同,本质上是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自由原则神圣不可侵犯。
虽然双方约定了“商户必须遵守校内管理规定”,但这管理也应该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学校不能把这条约定扩大解释,把不合理的价格管制强加给承租人,这明显是滥用合同权利。
再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说,商品价格本就该由市场调节。
黄老板提供了证据,证明他卖的价格高于进价,而且跟校外商品价格相差不大。
这就说明他并不存在违反市场秩序的行为。合同里也没对商品价格做出约定,学校这么干预定价,实际上是在损害学生消费者的利益。
最后,法院判决黄老板和学校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但驳回了黄先生经济补偿的诉求。
【03 案例看法】
有网友说:“虽然赢了官司,但估计以后还会被学校各种刁难。”
这话听着也不是没道理,毕竟黄先生是在学校的地盘上做生意,以后的日子估计不会太顺遂。